(2)審核人應檢查工作底稿是否完整。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應當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名稱、審計事項、審計期間、審計過程的記錄、審計發現的審計結論或問題的摘要及其依據、索引號和頁碼、編制人姓名和編制日期、審核人姓名和審核日期,以及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其他記錄和證據。
(3)審核人應檢查附在工作底稿上的審核證據是否充分。比如是否附有與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資料,是否附有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文書、合同、協議、會議紀要、函件、證明或者鑒定材料,是否附有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審計證據。
(4)審核人應檢查工作底稿中規定的事項、時間、地點、當事人、數據、計量、計算方法、因果關系等是否準確、壹致;相關材料是否不壹致且未說明。
(5)審核人員應檢查審核人員編制的工作底稿內容是否完整、觀點是否清晰、規定是否明確、措詞是否恰當、格式是否規範。
(6)在三級復習中,不同層次的復習重點和內容要有所不同。比如9級審核組長的審核是綜合審核,每份審核工作底稿都要經過這壹級審核:第二級部門負責人的審核重點。壹方面要檢查是否有*9級復核,另壹方面要檢查記錄重要事項、重要程序、影響審計結論的審計工作底稿:以二級復核為基礎的三級專職復核機構,在重點抽查重要審計工作底稿的基礎上,主要檢查審計報告草稿等結論性工作底稿。
(7)評審人員應當制作評審記錄,並書面表達意見。審查記錄和審查意見是對審計工作底稿的補充和完善,是審計的結論之壹。所以審核人要留下審核記錄和審核意見,並交回審核工作底稿。審核意見和審核記錄可直接填寫在已審核的審核工作底稿中。也可以單獨體現。
(8)審核人應督促編制人回復、處理審核工作底稿中存在的問題,並形成相應的審核記錄。對審計工作底稿中存在的問題,復核人員認為有必要增加和補充審計程序的,應當督促編制人員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並編制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
(9)審核人應簽名並註明審核日期。簽字壹方面表示審核已經進行,另壹方面也便於區分審核人員之間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