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縣直機關公務用車的編制、配備、更新和處置;負責縣級公務用車服務平臺的日常管理;指導鄉鎮、縣相關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三)負責縣級機關辦公和業務用房項目的管理;負責SDIC大廈(含壽春大劇院)(以下簡稱SDIC大廈)、城投大廈等區域性會議服務和辦公用房的調配、使用和修繕管理;負責中心國有資產的管理。
內部機制
(1)辦公室(黨建人員所在單位)。負責機關事務服務中心的日常工作;負責黨務、電子政務、會議、機要保密、信訪、宣傳、檔案管理、文明創建、目標責任制管理等工作。負責紀檢、工會、人事、工資、教育培訓、後勤等工作。
(2)財務股。負責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CPPCC機關等部分單位的行政經費代管,協助財務部門制定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監督縣級機關相關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3)資產事務股。負責縣級機關指定區域的土地權屬管理。協助管理縣級機關辦公樓、行政房產等資產;協調縣政府大樓辦公區的規劃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