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技術水平
申報者應具有較系統的經濟、財務會計理論水平,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具有理論聯系實際、不斷開拓創新的研究水平。能結合本職崗位工作,撰寫具有應用價值的學術論文、調查研究報告,或出版財會專業著作、譯作,或出版合著中專以上財會專業教材等水平。並具備下列具體條件1項以上:
(壹)在省級以上專業報刊雜誌發表財會專業論文2篇以上,或在省級以上專業報刊雜誌發表財會專業論文1篇、地市級專業報刊雜誌發表財會專業論文2篇以上。每篇論文在1500字以上,其中需有2篇是獨著或第壹作者。
(二)出版財會或相關專業著作、譯作,本人撰寫或翻譯漢字在5萬字以上。
(三)合編、出版中專以上財會或相關專業教材,本人獨立撰寫8萬字以上。
對未註明作者所撰寫、翻譯章節的著作、譯作或教材,須由主編或出版社出具寫(譯)作分工的證明。
第九條 工作能力(業務經歷)
申報者應具有豐富的財務會計工作或會計教育經驗,具有較強的經濟核算、財務管理、審計、會計實務教學與研究的能力;具有解決財會專業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並符合下列具體條件1項以上:
(壹)在縣(市、區)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擔任總會計師或財會科(處)長職務3年以上;或副總會計師或財會科(處)副科(處)長以上職務5年以上。
(二)在大中型企業中擔任總會計師、財務總監或財務部經理職務3年以上;或擔任副總會計師、或財務部副經理以上職務5年以上。
(三)在縣級以上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綜合性醫院擔任總會計師或財務科長職務3年以上;副總會計師或財務科副科長以上職務5年以上。
(四)在資產總額4000萬元以上(上壹年度期末數,並經上級單位或中介機構審核),或單位人員200人以上的行政事業及其他單位或組織擔任財會主管以上職務5年以上。
(五)在具有從事證券及相關業務資格或承擔國有大中型企業審計業務資格的會計中介機構擔任業務部門經理以上職務,或在壹般會計中介機構擔任業務總經理以上職務3年以上;或上述相應副職5年以上。
(六)在大中型企業擔任成本、綜合、分析、稽核等重要財會工作崗位5年以上。
(七)主持或執筆起草過本地區、系統和行業,或大中型企業及相當規模以上單位,已執行的財務制度、操作規程等3項以上。
(八)作為課題負責人或課題組主要成員,承擔省部級財會研究課題1個以上,或主持廳級(地市級)財會研究課題1個以上。
(九)作為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承辦人,承擔設區市重點工程、技改項目的經濟可行性論證項目2個以上,或大中型企業改制、上市、重組、清算等項目2個以上;或作為項目負責人擔任過大中型企業年度審計、資產評估、管理咨詢等項目3個以上。
(十)承擔高等職業院校財會類專業教學任務,主講會計專業主幹課程2門以上,且主講二輪以上,教學效果被所在院校評為優良等級以上。
以上工作能力(業務經歷)條件,均應提供有關文件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工作業績與成果
申報者必須在近3個年度考核中為稱職(合格)以上,並在取得會計師資格後具備下列條件2項以上(含2項):
(壹)在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規、制度,開展經濟核算、財務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中,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的特點,工作創新,圓滿完成任務,業績顯著,得到省財政廳、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設區市政府財政部門等表彰。
(二)在完成地市級以上重點工程、技改項目經濟可行性論證、大中型企業改制、上市、改組、清算方案的制定或審定的過程中,提出有較高價值的建議或措施2項以上,得到采納,並在實際運用中成效明顯。
(三)立足財會,參與管理,當好領導參謀,在增加收入、節約開支、降低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成績突出。
(四)負責或執筆擬制、修訂的法規、規章、制度、規劃、專業技術標準、操作規程、會計監督檢查方案等,經批準實施後效果明顯。
(五)在開展內部審計、查錯糾弊,建立健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過程中,通過學術論文、調研報告、管理建議書等提出重要的建設性意見,被有關單位采納實施後效果顯著。
(六)作為項目負責人簽署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基建審價報告,具有較高的公信力。
(七)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重大經濟問題或偷稅、走私案件的檢查,或受司法部門的委托,對疑難、復雜經濟案件進行會計司法鑒定,其工作成果對案件的偵破、定性和處理具有重要作用。
(八)在改進會計教學方法,提高會計教學效果方面,努力進取,不斷創新,培養會計人才業績顯著。
以上工作業績與成果,申報者均應提供相關的、有足夠證明力的原始材料或其他佐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