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符合相關條件的,仍可認證扣除。
壹是要滿足可以繼續抵扣進項稅的條件。
根據《關於調整增值稅抵扣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
如果發生了真實的交易,並且符合下列客觀原因,可以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壹)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抵扣憑證的;
(二)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業務或者檢查中查封、扣押納稅人的賬簿,導致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的;
(三)稅務機關信息系統和網絡故障,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獲取認證結果通知書或審核結果通知書,未能及時申請抵扣稅款的;
(4)因人員傷亡、突發重大疾病或擅自離職未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申報扣除的;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