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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性房地產在成本法和公允價值法下的核算有什麽區別?

根據定義,企業通常采用成本模式來計量在營投資性房地產。只有在有確鑿證據表明其所有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連續、可靠地取得時,他們也可以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計量。

壹.初始測量

成本法下,會計的會計科目為“投資性房地產”。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企業應在“投資性房地產”科目下設置“成本”和“公允價值變動”兩個明細科目。

二、後續測量

成本法下需要計提折舊,如果有減值跡象也要計提減值準備。已計提減值準備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減值損失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折舊分錄為:借:其他業務成本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

減值分錄為:借:資產減值損失貸: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

采用公允價值法進行後續計量的,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以公允價值計量,不計提折舊或攤銷。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高於賬面余額。借: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如果低於此數,則做相反的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