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計算全年工資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計算年終獎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3)計算翻譯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4)計算稿酬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5)計算A國講學收入在我國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解析: (1)1-2月工資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4000-400-1600)×10%-25]×2=350(元) 3-12工資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4000-400-2000)×10%-25]×10=1350(元) 2008年工資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350+1350=1700(元) (2)年終獎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稅率=6600÷12=550(元)所以稅率是10%年終獎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6600×10%-25=635(元) (3)向貧困地區捐贈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限額=5000×(1-20%)×30%=1200(元) 翻譯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5000×(1-20%)-1200-1000]×20%=3560(元) 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可全額扣除; (4)稿酬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2000+4000)×(1-20%)×20%×(1-30%)+5000×(1-20%)×20%×(1-30%)=672+560=1232(元) 同壹作品先在報刊上連載,然後在出版,或先出版,再在報刊上連載的,應視為兩次稿酬所得征稅。即連載作為壹次,出版作為另壹次。 (5)A國講學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扣除限額=10000×(1-20%)×20%=1600(元) A國講學收入在我國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600-1000=600(元) 2.中國公民趙某為某劇團演員,2008年收入情況如下: (1)每月取得工薪收入4000元(含按國家規定標準繳納的住房公積金300元、符合國家規定的誤餐補助50元),12月取得年終獎金24000元; (2)每周到某歌廳參加演出壹次,每月去四次,每壹次收入1200元,每月4800元; (3)取得定期存款利息1000元,其中2007年8月15日前的利息200元,教育儲蓄200元; (4)買賣股票獲得收入3000元; (5)在A國參加演出壹次,取得收入10000元,已按該國稅法規定在該國繳納了個人所得稅1000元;在B國雜誌發表文章壹部,取得稿酬6000元,已按B國稅法規定在該國繳納了個人所得稅600元。 要求:按下列順序回答問題:
(1)計算該年的工資和年終獎金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和; (2)計算該年在歌廳演出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和; (3)計算存款利息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4)計算股票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5)計算國外收入在我國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解析: (1)年終獎所得稅稅率=24000÷12=2000 稅率是10% 該年的工資和年終獎金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和 =[(4000-300-50-1600)×15%-125]×2+[(4000-300-50-2000)×10%-25]×10+24000×10%-125=365+1400+2275=4040(元) (2)該年在歌廳演出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總和 =1200×4×(1-20%)×20%×12=9216 (元) 屬於同壹事項的連續勞務,以壹個月為壹次; (3)利息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1000-200-200)×5%+200×20%=70(元) 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的利息所得按20%的稅率征稅,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後的利息所得,按5%的稅率征稅;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4)買賣股票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5)在A國演出扣除額=10000×(1-20%)×20%=1600(元) 在A國應補繳個人所得稅=1600-1000=600(元) 稿酬扣除額=6000×(1-20%)×20%×(1-30%)=672(元) B國應補繳個人所得稅=672-600=72(元) 3.中國公民李某是某市某中外合資企業壹名員工,2008年有如下收入: (1)每月外資企業支付工資2500元,6月取得半年獎5000元;原中方派遣企業支付工資1000元; (2)2月接受某單位委托,為其設計模具壹套,收費5000元,當月又受同壹單位委托設計設備圖紙壹套,收費8000元; (3)1月1日讓自己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出資20萬購買壹套住房供其個人居住(以李謀的名義辦理房產證); (4)其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本年應納個人所得稅所得額是2萬元; (5)6月1日將其原居住了4年的老房子(成新折扣率70%)以18萬的價格賣給王某,原居住房屋屬於商品房,當初購入價格10萬元。 要求: (1)計算李某全年工資和半年獎所得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計算李某設計勞務所得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3)計算李某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所得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4)計算李某轉讓房屋應交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解析: (1)李某全年工資和半年獎所得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500-1600)×10%-25]×2+[(2500-2000)×5%]×9+[(2500+5000-2000)×20%-375]+(1000×10%-25)×12=130+225+725+900=1980(元) 員工取得除全年壹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壹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並,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2)李某設計勞務所得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5000×(1-20%)×20%+8000×(1-20%)×20%=800+1280=2080(元) 稅法規定是屬於只有壹次性的收入,應以每次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為壹次。兩次不同的設計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 (3)李某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所得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 =(200000+20000)×35%-6750=70250(元) 個人獨資及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相關成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國家政策視其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要並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所以購買20萬的住房要和2萬的經營所得合並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4)李某轉讓房屋應繳營業稅=(180000-100000)×5%=4000(元) 李某轉讓房屋應繳城建稅=4000×7%=280(元) 李某轉讓房屋應繳教育費附加=4000×3%=120(元)李某轉讓房屋土地增值稅稅前扣除額=10000×70%+4000+280+120=74400(元)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壹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本題中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都可以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李某轉讓房屋增值額=180000-74400=105600(元) 李某轉讓房屋增值率=105600÷74400×100%-100%≈42% 李某轉讓房屋應繳土地增值稅=105600×30%÷2=15840(元) 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3年未滿5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3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本題舊房使用了4年,因此要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 李某轉讓房屋應繳個人所得稅 =(180000-100000-4000-280-120-15840)×20%=59760×20%=11952(元) 註意,個人所得稅中規定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唯壹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本題中因李某事前又購買住房壹套,因此不符合“唯壹的家庭生活用房”這壹條件,雖然舊房只使用4年不滿5年,但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