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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種涉稅業務的特殊會計賬務處理

對於經濟業務的會計核算,除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核算外,根據稅法對某些經濟業務的特殊規定,會計核算還存在大量涉稅業務的特殊會計處理問題。由於此類涉稅業務是因稅法的特殊規定而發生,故把會計從業站點加入收藏夾有其特殊的會計處理要求。但因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沒有、也不可能對每項稅收政策的調整均作出相應的具體規定,因而,較多的財務人員在遇到此類問題時,往往顯得束手無策,經常會因稅收政策的不熟悉、會計知識的不全面,而發生會計核算上的差錯,進而影響稅款的計算和繳納。

筆者針對這壹情況,將稅法要求把會計從業站點加入收藏夾特殊處理的幾種涉稅業務,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的核算要求,對稅法的特殊規定進行分析,並作出了相應的會計賬務處理。以下幾項業務與正常的會計處理方法有所不同,筆者就其特殊性,在對其進行分析的基礎上通過舉例作出相應的解讀。

壹、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根據財稅(2002)29號文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指不同時符合固定資產三個條件),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售價超過原值的,不論其是壹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均應當壹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有關會計賬務處理舉例說明如下:

例1A公司系增值稅壹般納稅人,2005年1月出售自己使用過的生產設備壹臺,銷售收入14萬元,設備原值12萬元,已提折舊2萬元。該項業務應作會計分錄如下:

1、將設備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100,000

累計折舊20,000

貸:固定資產120,000

2、取得銷售收入

借:銀行存款14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134,615.38(140,000-140,000/1.04×0.04)

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5,384.62(140,000/1.04×0.04)

3、結轉清理戶

借:固定資產清理34,615.38

貸:營業外收入34,615.38

4、交納增值稅

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5,384.62

貸:補貼收入2,693.31(5,384.62×50%)

銀行存款2,692.31(5,384.62×50%)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4%為增值稅征收率,計算應交增值稅時,應按征收率計算,“減半”則屬於稅收的直接減免優惠,故在實際減半交納稅款時,減交的部分應作為補貼收入處理。

二、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金銀首飾的會計處理

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環節改為零售環節納稅後,企業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金銀首飾的,財稅字(94)095號文件規定,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財稅字(96)074號文件又規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較多的商品零售企業,甚至有些教學單位,對以舊換新銷售金銀首飾業務的稅收政策不十分明確,明明可以按不含增值稅的價款計算銷項稅額的,卻錯按新金銀首飾的銷售收入計算銷項稅額,造成多征稅款。實際上,消費稅與增值稅實行交叉征收,消費稅為價內稅,增值稅為價外稅,這種情況決定了實行從價定率辦法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其消費稅稅基和增值稅稅基理應是壹致的。

例2B公司是商品零售企業,且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2005年2月發生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金銀首飾5萬元,換入的舊金銀首飾作價3萬元,補收差價2萬元,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為5%(以上金額均為含稅價)。

1、應交消費稅=20,000/(1+17%)×5%=854.70(元)

2、增值稅銷項稅額=20,000/(1+17%)×17%=2,905.98(元)

3、會計分錄:

借:物資采購30,000

現金2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47,094.02(30,000+20,000/1.17)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905.98

三、出租人對融資租賃資產的會計處理

融資租賃是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出租開始日,出租人應按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把會計從業站點加入收藏夾價值。根據財稅(2003)16號文件,出租人按應收融資租賃款減去出租資產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以直線法折算當期的融資收入。計算公式為:

當期融資租賃收入=(應收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實際成本)×(當期天數/總天數)

例32005年3月1日,C機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與D飲用水生產企業簽訂壹份生產線融資租賃合同,租賃期為三年。C公司生產線的賬面價值500萬元,應收D企業生產線價款和價外費用600萬元,則C公司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融資租賃款6,000,000

貸:融資租賃資產5,000,000

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1,000,000

根據稅法規定,按直線法計算2005年3~12月應確認的融資收益為:(6,000,000-5,000,000)×10個月/36個月=277,777.78(元)

借: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   277,777.78

貸:其他業務收入-融資收入277,777.78

計算應交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教育費附加等稅費相應計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核算。

四、包裝物押金的會計處理

企業向購貨方收取包裝物押金時,借記“銀行存款”或“現金”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而沒收的押金,或根據國稅函(2004)827號文規定的雖未逾期但超過壹年以上的押金,均應並計收入,計算銷項稅額和消費稅。

⑴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

在對其結轉收入,並計算銷項稅額與消費稅時,應將銷項稅額從包含增值稅的押金收入中沖減,應交納的消費稅記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會計分錄如下:

①借:其他應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②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⑵隨同產品出售的包裝物,又收取押金的,應將銷項稅額與消費稅從含稅的包裝物押金收入中沖減,余額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應付款

貸:營業外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⑶對於超過壹年以上的包裝物押金,按稅法規定,應將押金結轉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或營業外收入),並計算銷項稅額和消費稅金,這時,“其他應付款-包裝物押金”賬戶已結平。計稅後,如果企業收到購貨方退回包裝物而將押金退回的,其退回的押金,不得沖減當期銷項稅額和消費稅金,應當將其全額計入“其他業務支出”、或“營業外支出”科目。這壹先計稅、後退回押金的情形,壹般在包裝物押金並計收入計征稅款之後的月份進行,根據會計調賬方法,同時還應將“其他業務支出”、或“營業外支出”科目的數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而不致影響當月利潤。

⑷根據稅法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財務上如何核算,壹律計征消費稅。對於這種情形,會計上在收取包裝物押金時作“其他應付款”處理,而在並計消費稅時,對包裝物押金不作賬務處理。當以後退回包裝物押金,會計上作沖減“其他應付款”賬務處理時,不得沖減已繳納的消費稅金。

五、對外捐贈資產的會計處理及納稅調整

根據國稅發(2003)45號文件規定,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的產成品和外購貨物用於捐贈,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視同對外銷售和捐贈兩項業務進行流轉稅及所得稅處理。對外捐贈行為發生的支出除符合稅法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可在按應納稅所得額的壹定比例範圍內稅前扣除外,其他捐贈支出壹律不得在稅前扣除。

由此可見,對外捐贈有兩項調整事項:壹是視同對外銷售的納稅調整,二是超出公益救濟性捐贈比例的納稅調整。該兩項調整,不需作會計賬務處理,只要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主表)中予以反映和進行納稅調整即可,即“只調表,不調賬”。

例4E公司以外購商品通過非營利機構向某遭受自然災害地區捐贈,該商品賬面價值80萬元,同類商品不含稅市場銷售價格100萬元,增值稅適用稅率17%。該公司捐贈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970,000

貸:庫存商品8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1,000,000×17%)

本例中分解的兩項業務,其壹為按同類商品的市場銷售價格1,000,000元對外銷售。在填報所得稅申報主表時,將其填入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中,其銷售成本為賬面價值800,000元,在申報表主表第15行“銷售(營業)成本”中填列。通過第1行及第15行的填列,對外捐贈的第壹項納稅調整事項,便得到了調整;其二為對外捐贈支出970,000元。其把會計從業站點加入收藏夾在會計上作“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核算,其金額填入申報表主表第36行。如果不考慮此項捐贈業務時的所得稅申報表主表第43行的數額為2,000,000元,那麽,在考慮捐贈行為後的申報表主表第43行的數額為2,200,000(2,000,000+200,000=2,200,000)元,這時稅法允許稅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限額為66,000(第43行2,200,000×3%)元。因此,對外捐贈的第二項納稅調整事項“超公益救濟性捐贈比例”的數額為904,000(970,000-66,000=904,000)元,此調整事項填入申報表主表第51行。此時,對外捐贈的兩項納稅調整事項全部調整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