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收入已經確認。
借方:主營業務收入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貸款: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
接收和倉儲
借:庫存商品
貸款:主營業務成本
二是銷售商品收入尚未確認。
借:庫存商品
貸款:發出商品。
擴展數據:
1.本科目核算企業存貨中各種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包括存貨中的產成品、外購商品、存放在銷售部門待售的商品、陳列商品和存放在外面的商品。
來料加工制造的替代產品和為其他單位加工修理的替代產品,在制造修理驗收入庫後,作為企業的產成品,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企業(房地產開發)開發產品,本科目可改為“1405產品開發”科目。
企業(農業)收獲的農產品可變更為“1405農產品”科目。
二、本科目可根據庫存商品的種類、品種和規格進行明細核算。
三、庫存商品的主要賬務處理。
(壹)企業生產的產成品壹般應按實際成本記帳。產成品入庫和出庫時,只記錄數量,不記錄金額,期末(月)計算入庫產成品的實際成本。生產完工驗收入庫的產成品,按其實際成本,借記農產品等科目,貸記生產成本、消耗性生物資產、農業生產成本等科目。
產品種類繁多,也可以根據計劃成本進行日常核算。對於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之間的差異,可單獨設置“產品成本差異”科目,與“材料成本差異”科目進行對比核算。
采用實際成本進行產品日常核算的,可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個別認定法計算確定發出產品的實際成本。
對外銷售產成品(包括分期銷售產成品),結轉銷售成本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發出產品還應結轉產品成本差異,將發出產品的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二)購入商品以買價核算的,在商品到貨驗收入庫後,按商品的買價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在途商品”等科目。委托其他單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應按商品的進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購入的商品按售價核算的,按商品售價借記本科目,按商品進價貸記“銀行存款”、“在途商品”等科目,貸記“商品售價與進價的差額”科目。
委托外單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的售價借記本科目,按委托加工商品的賬面余額貸記“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按售價與進價的差額貸記“商品購銷差價”科目。
對外銷售商品(包括分期銷售的商品),結轉銷售成本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采用進價進行商品日常核算的,可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個別認定法計算確定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如果采用售價進行核算,還應結轉應分攤的商品購銷差額。
(3)企業(房地產開發)開發的產品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時,按實際成本借記“開發產品”科目,貸記“開發成本”科目。期末,企業結轉開發產品對外轉讓、銷售和結算的實際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開發產品”科目。
企業將開發經營設施用於本企業從事第三產業的經營場所,應作為自用固定資產處理,並按經營設施的實際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開發產品”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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