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方:資產減值損失60000;貸款:壞賬準備60000。
2.借方:資產減值損失2萬;貸款:壞賬準備20000。
3.借:壞賬準備7000元;貸:應收賬款7000。
4.借方:資產減值損失2.7萬;貸款:壞賬準備2.7萬元。
5.借:應收賬款5000;貸款:壞賬準備5000。借方:銀行5000;貸:應收賬款5000。
6.借:壞賬準備3.3萬元;貸:資產減值損失3.3萬。
應收賬款減值會計分錄:信用減值損失(資產減值準備)和貸款:壞賬準備。
信用減值損失是企業因買方拒付、破產、死亡等原因而遭受的損失。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的規定,金融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導致的預計信用損失,應通過“信用減值損失”科目進行核算。
因此,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後,其壞賬準備應通過“信用減值損失”科目核算,而不是通過“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核算。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計算金融工具的預期信用損失。如果預計信用損失大於該工具當前減值準備的賬面金額,企業應當將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根據金融工具的種類,借記“信用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