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類、法律類院校或非經濟類、法律類院校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6年;
2.取得經濟學、法學雙學士學位或者非經濟學、法學類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後,從事經濟學、法學工作滿4年。
3.經濟類、法律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者取得非經濟類、法律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類、法律類工作滿2年。
4.取得經濟法學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1年。
5.獲得經濟學和法學博士學位。
6.國家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評定或者參加全國統壹考試的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法律類中級專業職務,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類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工作滿1年。
7.非經濟、法律類院校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8年。[2]
關於香港、澳門和臺灣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通知》(國人廳發[2004]107號)規定,港澳居民可以參加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
申請參加考試的港澳考生,應符合報名條件,並根據報名條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本國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大專學歷或學士學位證書;從事經濟、法律或稅務代理工作的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