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印章基礎法律知識1,類型:U公章:所有印章中最有效的,必須由公安機關出具,工商機關登記。
u財務專用章:用於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u合同專用章:單位在簽訂合同時使用,可在簽訂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
u法定代表人印章(簡稱法人印章):用於有限用途,如報稅。寫支票等。
其他:報關專用章、備案專用章、倉儲專用章...2.貸款公章U貸款企業壹般不允許對抗第三方,並要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u出借企業將受行政處罰《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偽造、刻制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
2.印章的法律意義是什麽?
在商業活動或貿易活動中,印章往往被認為比簽名具有更強的證明力。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合同糾紛中,如果作為法人的壹方沒有在合同上加蓋公章,另壹方往往以此作為否認合同成立的重要抗辯。
實踐中,法人成立時,還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預留公司印章。我國現行法律中有大量關於印章的規定,如《公司法》第32條、第129條第3款、第156條等。
《票據法》對公司印章的規定最為明確。該法第四條規定:“票據的出票人在出票時,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名、蓋章,並根據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第七條第壹款進壹步規定:“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該條第二款規定:“使用票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章,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鑒於印章的獨特地位,為了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社會信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了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3.公司印章有什麽法律效力?
對印章法律效力的評價是壹種價值判斷而非事實認定,因此主要體現在發生糾紛時。
簡單舉幾個經常遇到的情況:(1)偽造印章。如果鑒定與工商、公安備案的印章不壹致,壹般可以認定不代表公司意思表示,即公司不承擔責任。
但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時有簽名(不是簽字),壹般會被推定為對公司有約束力;如果與同壹交易對手有類似的交易且已履行(如以前的合同、對賬等。),它們也將被推定為對公司具有約束力。(2)密封的誤用。
內部印章對外使用,比如簽合同用人力印章和行政印章。錯誤使用印章類型,如對賬單上的稅票和勞動合同上的財務章。
壹般情況下,只有印章不生效,但如果同時有代理人簽字蓋章,是否對公司生效,要看代理人是代理人還是合同中規定的具體代理人。(3)分公司印章的效力。
根據公司法,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產生的責任由公司承擔,地位類似於公司的內設機構。但是,分支機構和普通內設機構由於公司法的特殊規定,其後果是不同的。比如,分支機構可以成為民事糾紛的被告,而內設機構不能。
公司的事情都是蓋分公司的章,壹般會對公司有約束力。(4)電子印章的效力。
《電子簽名法》已經認可了電子印章的法律效力,不允許僅僅因為電子印章是以電子簽名或者數據電文的形式存在,就否定其法律效力。
4.印章保管人有哪些法律責任?
印章保管人的法律責任1。因自身管理原因造成印章丟失或損壞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和相應的經濟賠償。
2.任何未經領導授權或有權領導批示而擅自登記或印制的印章,壹經發現立即給予行政處罰,由此造成企業經濟和社會聲譽損失的,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壹切經濟和法律責任。為了加強印章的管理,公司授權部門同誌負責保管印章(印章名稱、印章附後)和印制印章。
根據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制定本責任書。第壹,印章保管人要有良好的思想素質,對企業忠誠。
1,印章保管人要有強烈的責任心,事業心,原則性強,處事公正。2.印章管理員應認真學習和執行公司的印章使用管理規定,遵章守法。
3.印章保管人員要自覺提高業務能力。二、印章保管員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具體規定。
1.必須小心保管封條,以確保不會因保管不當而損壞或丟失。防止他人偷竊和欺騙。
2、必須嚴格按照印章審批程序和領導審批權限進行。3.未經有關機關領導批準,印章保管人員不得委托他人加蓋印章,不得將印章帶出辦公室或交給他人使用。
4.未經董事長或總經理書面批準,不得在空白信紙、信簽紙等空白紙上打印。5.印章由保管人本人向董事長、總經理書面報告後,方可取出使用。6.印章保管人必須保證印章使用登記率為100%,錯誤率為0。
第三,印章保管人的權利。1,打印時,有權仔細審查打印文本的內容(標書除外)。
2.對於不符合審批程序或超越審批權限的印刷,用戶有權要求用戶重新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5.國家對刻制私章是否有明確的法律法規?
刻制私章沒有法律規定,也不需要辦理手續。只要不是公章,私章都會自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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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是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自己的法定主體行為名稱制作的簽名印章。由於公安部沒有對刻章程序作出統壹規定,各地對刻章程序的規定也不盡相同。我國對公章的管理有完善的司法管理制度,任何私刻都是違法犯罪行為。對於沒有法定主體而偽造的印章,以偽造主體罪論處。
私刻印章是指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私自加蓋其他企業公章的行為。公章是單位、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學校法定代表人的標誌。為了防止壹些不法之徒非法刻制公章,搞詐騙,破壞治安管理活動,侵害單位、企業、團體、學校的合法利益,國家對刻字業(包括刻字廠、刻字店、刻字攤等)進行了收編。)納入特殊行業,納入治安管理。對違反國家管理法規的刻字單位和個體從業人員,視問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