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憑證按減少現金和銀行存款的經濟業務填列,憑證左上方“貸方科目”填“現金”或“銀行存款”;填制憑證中的經濟業務匯總表;在憑證“借方科目”欄中填寫“現金”或“銀行存款”對應的借方科目;在“金額”欄填寫金額,並在右側填寫所附原始憑證的編號;下方應由相關負責人簽字蓋章。
支付憑證是指用於記錄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支付業務的會計憑證。付款憑證是根據與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付款業務有關的原始憑證填制的,是登記庫存現金簿和存款日記賬、有關明細賬和總賬的依據。
現金與銀行存款之間以及各種銀行存款之間的相互轉賬,壹般只填寫壹張付款憑證。從銀行提取現金的,只根據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壹張銀行存款付款憑證。
憑證又稱會計憑證,是指能夠用來證明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明確經濟責任並據此登記賬簿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憑證。憑證可分為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常用的憑證有發票、支票、合同、工時記錄等。在預編號制度下,所有無效憑證必須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