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明知委托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未予說明的;
(二)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將直接損害報告使用者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隱瞞或者作虛假報告的;
(三)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者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以說明的;
(四)明知委托人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中有其他不真實的內容,而未予說明的。
第三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暫停其業務或者予以撤銷。
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暫停其業務或者吊銷其註冊會計師證書。
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的規定,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