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其中不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此,納稅人自然災害損失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這項規定同以前的規定發生了很大變化,有利於減輕受災納稅人的負擔。
由於自然災害造成的原材料毀損,不需要進項稅額轉出,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原材料。
借:營業外支出,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