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勞動者重組勞動關系賠償財務處理的批復。企業在不改變企業組織形式或不實施企業清算的情況下進行用工制度改革的,因解除或變更勞動關系而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應計入當期管理費用,不得追溯調整。即此時應計入“管理費用”,貸記“現金”或“其他應付款”,而不應計入“應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