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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核算政府金融固定資產的處置

處置政府金融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方法如下:

購入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合格時,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金額”、“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科目。

購入待安裝的固定資產,在安裝交付前通過“在建工程”的核算,安裝交付完畢後轉入“固定資產”。

購入固定資產並扣留質量保證金的,在取得固定資產時,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借記“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按照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金額”、“應付賬款”,按照扣留質量保證金的金額,貸記“其他應付款”或“長期應付款”。保修期滿支付質量保證金時,借記“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金額”、“銀行存款”科目。

行政單位固定資產的核算標準為:單位價值65,438+0,000元以上的資產和專用設備單位價值65,438+0,500元以上,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雖然單位價值未達到規定標準,但大量耐用時間超過壹年的同類物資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