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20、20條有明確規定:
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壹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