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企事業單位應按照科學、合理的會計制度,記錄和報告經濟活動,確保會計工作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2.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準則》(財政部98號公告)第三十壹條要求,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制度規定逐項編制賬務憑證。
憑證是會計核算中的重要依據,憑證不連號可能會造成以下問題:
1. 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受到威脅,可能會導致賬務數據的錯誤和不完整。
2. 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受到威脅,可能會導致財務報表的失實和誤導性。
3. 難以進行會計監管和審計工作,可能會影響企事業單位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
因此,審計時發現憑證不連號是壹項嚴重的違規行為,需要引起重視和糾正。相關部門和審計機構應該對憑證管理和會計核算進行監督和審查,確保會計工作的規範和合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