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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政策惠及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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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定義

1.單個部門收入1000萬元以上為大辦公室(單個部門為審計、評估、工程咨詢部)。

2.納入省級機關或國有企業審計咨詢單位備選數據庫或常年為大型政府部門提供服務的事務所規模較大。

3.總排名在全省前十位的大。

各地總有很多分公司、支行、掛靠處。

中小事務所多如牛毛,比如南京1,那裏有300家左右。

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特點

1.獨資會計事務所。個人獨資事務所是具有註冊會計師資格的個人獨立開展業務並承擔無限責任的事務所組織形式。這種形式的優點是法律約束少,實踐更靈活;設立容易,能夠很好地滿足大量中小企業和經濟欠發達的中西部地區在非法醫服務方面的需求;在審計市場中發揮作用。在我國目前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當然,由於規模有限,個人獨資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較低,這對主管部門的監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監管部門應對其做出限制性規定,如在設立條件上提高註冊會計師申請年限,全面提升個人獨資事務所的服務能力等。

2.有限責任會計事務所。有限責任事務所是註冊會計師認購事務所股份,並以所認購的股份對事務所承擔有限責任的壹種公司組織形式。其壹大優勢是可以在短時間內迅速擴大規模,對於剛剛恢復發展的註冊會計師行業尤其有利。然而,致命的缺點是事務所的公司化以及由此導致的合夥人責任的減輕可能會降低在會計行業內保持足夠的職業謹慎和確保審計質量的動力。有限責任將風險“鎖定”在公司所有資產的範圍內,因此股東可能會選擇在實踐中過度迎合客戶的要求,以留住客戶。為了個人經濟利益,不僅可能滋生過度的商業行為傾向,還可能扭曲激勵約束機制。如果不加以限制,對整個會計行業的發展是不利的。目前我國大多數事務所采用的這種方法是由當時不完善、不合理的客觀環境決定的,當時的目標是“擺脫”,改變投資主體,采用對行業痛苦不大的有限責任制度。但目前,中天秦、等大案的爆發給我們敲響了警鐘,有限責任的發展到了該“收斂”的時候了。

3.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夥事務所是由兩個以上註冊會計師組織組成的合夥組織,各合夥人以各自的財產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夥制有兩個基本特征:壹是企業組織形式,合夥人共同決策,管理靈活;其次;法律責任是合夥人之間的無限連帶責任。從業人員無限連帶責任強化了自身的行為約束,同時也體現了從業人員地位平等、風險共擔、資源共享、互助共濟的特點,是合夥的靈魂。早期的合夥制事務所是由個人獨資轉變而來,其內部特征並沒有改變,只是多了壹層內部關系,是專業人士之間的“誌同道合”關系,是“人情往來”關系。

4.有限責任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是企業,所以所有資產對其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合夥人對個人執業承擔無限責任。大量的註冊會計師可以被稱為合夥人,便於事務所在保證審計質量的基礎上擴大規模。但由於無過錯合夥人不必對其他合夥人的職業違規行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削弱了合夥人之間相互監督、相互牽制的內部制衡機制。在我國,法律界人士認為,是否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采用有限責任合夥制度的基本標準是考察有限責任合夥能否補償投資者的損失。在法律法規不完善的情況下,交易的所有資產為有限責任後,負有直接責任的合夥人將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他們可以很容易地轉讓自己的資產以減少賠償金額,所以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沒有本質區別。普遍合夥制更適合處於發展初期的中小企業。為了避免規模帶來的弊端,可以在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實行有限責任合夥制,要突出重點,謹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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