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於審計的定義和理解,不同主體有所差異,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經濟監督論。這種觀點認為審計是壹項具有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主要以中國審計學會對審計的定義為代表。中國審計學會於1989年對審計的定義為。審計是由專職的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查,評價經濟責任,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宏觀調控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1995年,中國審計學會又將審計定義概括為:審計是獨立檢查會計賬目,監督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行為。
二,方法過程論。這種觀點強調審計是壹個系統過程,是壹項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主要體現國際審計界對註冊會計師審計的理解,以美國會計學會在1972年給審計的定義為代表。審計是壹個客觀地獲取並評價與各種經濟活動及事項的申明有關的系統過程,以便查明這些申明與既定標準之間的符合程度,並將其結果傳達給各有關利害關系人。”免疫系統論。這種觀點主要針對國家審計而言,認為現代國家審計最根本的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其本質是國家經濟社會運行的“免疫系統”。這是我國對政府審計本質最新的理解。綜上,審計是由獨立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對被審單位的會計資料和其他經濟資料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收集審計證據、運用審計標準來判斷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公允性和效益性的經濟監督、評價與鑒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