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將內部控制基本原理與行政事業單位具體情況相結合。
行政事業單位在組織結構、職責範圍、機構設置、人員任用、經濟活動等方面均要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的規定,《規範》並非對行政事業單位全面活動的風險進行防範和管控,而是定位於對經濟活動風險防控,重點突出、針對性強。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主要包括預算、收支、政府采購、資產管理、項目建設、債務管理、經濟合同的訂立執行等方面,我們就這些方面的重要風險和重點環節,按照內部控制相互制衡的基本原理規定了相應的控制措施,符合行政事業單位的具體情況。從結構上看,《規範》包括總則、基本要求、控制活動、評價與監督等內容,涵蓋了內部控制要素,結構完整。
(二)對業務管理規定和行業財務規則進行整合和充實。
目前,涉及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規定很多,不但包括預算管理、政府采購、資產管理、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等業務管理規定,還包括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高校、醫院等行業的財務制度等。為避免具體指引與現行有關規定相重疊,《規範》沒有采用基本規範加具體指引的體系。《規範》既加強了各類業務管理規定之間的銜接,又結合內部控制的要求充實了現行規定;既強調現行規定中的應當“做什麽”,又通過增加具體控制措施說明應當“怎麽做”,體系完整、操作性強,有利於促進各類規定實施到位。
(三)更加強調內部監督。
內部監督是內部控制的要素之壹,也是內部控制得以貫徹執行的重要保障機制。與企業內部控制規範相比,《規範》更加強調內部監督。《規範》中收支、采購、資產、建設項目、債務等具體業務控制都包含了內部監督檢查的要求,明確指出了內部監督關註的重點和檢查的方式,單位還應根據《規範》的要求建立起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評價機制。《規範》中要求建立審核措施、溝通協調機制、定期會議機制等,從而形成壹種環環相扣的監督模式。強化內部監督有利於減少內控設計上的缺陷、堵塞執行中的漏洞,提高監督質量,增強內控有效性,達到內部控制應有的效果。
(四)明確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外部監督和業務指導作用。
主管部門在督促和指導行政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財經法規、政策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對促進行政事業單位提高內部管控水平也發揮了積極作用。因此,《規範》第十章“評價與監督”要求財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外部監查來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同時,《規範》第十壹章“附則”允許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在財政部制定發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範的總體原則基礎上制定實施細則,以滿足行業管理的特定需求。
單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貫穿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實現對經濟活動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則。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內部控制應當關註單位重要經濟活動和經濟活動的重大風險。
(三)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單位內部的部門管理、職責分工、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
(四)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並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單位經濟活動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斷修訂和完善。
第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
第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規範建立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並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包括梳理單位各類經濟活動的業務流程,明確業務環節,系統分析經濟活動風險,確定風險點,選擇風險應對策略,在此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單位各項內部管理制度並督促相關工作人員認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