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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問題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審計業務約定書

第九條註冊會計師可以與被審計單位簽訂長期審計業務約定,但在下列情況下,應當考慮簽訂新的審計業務約定:

(壹)有跡象表明被審計單位誤解了審計目標和範圍;

(2)需要修改約定條款或增加特殊條款的;

(三)最近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4)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性質或規模發生重大變化;

(五)法律法規的規定;

(6)管理層編制財務報表所采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發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