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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的區別

1.股權激勵的目的是通過不斷擴大公司,實現公司、股東、激勵對象等各方的共贏,不是利益的博弈,也不是短期的福利和暴富計劃。員工持股計劃主要用於“利益分享”和“資源配置”。2、股權激勵的目的是建立壹套長期激勵機制,面向未來,將公司業績和員工個人收入捆綁在壹起,形成從企業利益同體到事業同體的轉化,實現雙方共贏。員工持股計劃的本質是員工出資。通過參與員工持股計劃,獲得股份的成本往往沒有股權激勵價格低。3.股權是稀缺資源,股權激勵只針對少數人,比如中高層員工和少數基層骨幹;員工持股計劃具有包容性,覆蓋的對象更廣,甚至達到全體員工。4.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時也應計算股份支付成本;員工持股計劃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存在公司層面的財務成本。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第七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實施股權激勵:

(壹)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為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註冊會計師對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未按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施股權激勵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予以鼓勵並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產生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獨立董事、監事不在此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外籍員工,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壹個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下列人員不得作為鼓勵對象:

(壹)在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12個月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65,438+02個月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被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