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會計及相關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資產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經營業績和合規性的檢查、監督和評價。
第三條除對會計報表執行情況的審計外,註冊會計師的其他審計業務參照本準則執行。本準則不適用於內部審計師協助註冊會計師實施審計程序的情況。
第二章壹般原則第四條內部審計工作通常幫助註冊會計師確定或修改審計程序的性質和時間,調整審計範圍。註冊會計師在制定和實施審計程序時,應當考慮與會計報表審計相關的內部審計工作及其可能產生的影響,並對利用內部審計工作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五條由於內部審計與註冊會計師審計在審計目的、審計範圍和獨立性等方面存在差異,註冊會計師應當對與會計報表審計相關的所有重大問題做出獨立的職業判斷,不應完全依賴內部審計。
第六條註冊會計師通常應當將可能影響內部審計的重大事項及時告知內部審計人員,並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將所有可能影響註冊會計師審計的重大事項及時告知註冊會計師。註冊會計師認為必要時,應當就利用內部審計工作的有關事項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當局進行溝通。
第三章對內部審計的了解和初步評價第七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內部審計工作,以便制定合理的審計計劃,確定有效的審計方法。
第八條在編制審計計劃時,如果內部審計工作涉及會計報表審計的某壹特定方面,註冊會計師應當進行初步評估,以確定是否可以利用內部審計工作。
第九條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並初步評價內部審計工作的下列內容: (壹)內部審計的職責範圍;(2)內部審計師的獨立性;(3)內部審計人員的經驗和能力;(4)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的職業謹慎性;(五)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視程度。
第十條經了解和初步評估,註冊會計師擬利用內部審計工作的,應當及時與內部審計人員就相關事項進行溝通。
第四章內部審計的評價和測試第十壹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擬用於確定是否有助於實現審計目標的具體內部審計工作進行評價和測試。
第十二條註冊會計師評價具體內部審計時,應當考慮: (壹)內部審計範圍的適當性;(2)相關內部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的適當性;(3)內部審計的初步評估是否適當。
第十三條註冊會計師對具體內部審計工作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 (壹)內部審計工作是否由具有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開展,輔助人員的工作是否得到適當的指導、監督和審查;(2)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和適當;(3)內部審計人員是否基於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形成審計結論並編制內部審計報告;(四)內部審計工作成果是否得到有效利用,發現的例外或異常事項是否得到妥善解決。
第十四條註冊會計師測試的具體內部審計工作內容主要包括: (壹)內部審計人員檢查過的項目及其他類似項目;(2)內部審計程序的實施。
第十五條註冊會計師在確定具體內部審計工作的測試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壹)相關領域的風險水平和重要性;(2)對內部審計工作的初步評估;(3)對具體內部審計工作的評價。
第十六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對特定內部審計工作進行評價和測試的過程和結論。
第十七條註冊會計師在對具體內部審計工作進行評價和測試後,認為具體內部審計工作不能達到預期目的的,應當擴大審計範圍,增加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五章附則第十八條本準則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