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壹個納稅年度內,個人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限內居住、工作不超過90日或者183日的,免於辦理個人所得稅申報和支付境外雇主支付的不屬於境內雇主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
3.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或境內機構承擔的工資薪金,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境外工資薪金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4.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個人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限內居住、工作超過90天或者超過183天,但不超過1年的,其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和境外機構支付的工資薪金均應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來自國外的工資薪金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5.居住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5年的個人,無論其工資薪金由境外雇主支付,還是由境外機構支付,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6.境內企業或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境內企業和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7.在中國境內居住、工作滿五年的個人,應當申報繳納來自中國境內和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稅。
擴展數據:
納稅申報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申報納稅。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提供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稅務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和內容申報。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通過郵寄、數據電文等方式報送上述報告表。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辦理納稅申報。
前款所列項目經批準延期申報或者報送的,應當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款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間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批準的延期內辦理匯算清繳。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