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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提費用中包含的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

壹是稅法對預提費用的規定和實際執行情況

預提費用是指企業已經提前提取,已經實際發生或者肯定會發生,但尚未實際支付的費用。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都取消了預提費用的會計科目,但仍在現行企業會計制度中使用。使用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確需預提費用的,應當通過“其他應付款”、“應付利息”、“預計負債”等科目核算。預提費用壹般以企業某項特定或偶然的業務為基礎,特點是收入和預提費用先同時發生,費用後支付。付款期限壹般是明確的,短的(如果和對方有約定)。

但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對預提費用的稅前扣除沒有直接、明確、具體的規定。因此,企業的預提費用只要能符合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壹般原則,就應該在稅前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支出,是指與收入直接有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說的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由此可見,只要是實際發生的預提費用(真實性原則和權責發生制原則)、與收入相關的(即相關性原則)、合理的都應納入稅前扣除。但在日常實踐中,對於企業年末仍有余額的預提費用,各地稅務機關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和態度。大部分地區稅務機關采取了嚴而又嚴的政策,如企業未實際繳納、費用金額未確定、未取得合法報銷憑證等。規定企業年末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預提費用,壹律進行納稅調整。但也有部分地區是由稅務機關分析判斷後決定是否允許稅前扣除,比如費用是否實際發生,是否在下壹年度匯算清繳前取得相關發票,或者是否在下壹年度匯算清繳前實際支付。

總之,實踐中對預提費用能否稅前扣除、如何扣除的理解和執行混亂,不僅讓企業無所適從,也給企業帶來了很大的涉稅風險。

二、預提費用稅前扣除應滿足哪些條件?

任何成本費用的稅前扣除都必須符合真實性、合法性的總體原則,預提費用也不例外。所謂真實性,是指企業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相關的預提費用已經實際發生或者肯定會發生;所謂合法性,是指符合國家稅法的規定。如果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壹致,應以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就預提費用而言,其合法性應具有兩層含義:壹是必須在稅法規定的扣除範圍內,即必須是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及其他費用;第二,妳必須能提供合法的報銷憑證。

通過對稅法關於預提費用的規定和實際執行情況的分析,結合日常實踐中壹些稅務機關對預提費用稅前扣除提出的具體要求,筆者總結出預提費用可以納入稅前扣除的四個前提條件:

壹是符合相關性原則,即預提費用與企業取得的相關應納稅所得額直接相關,預提費用是企業為取得相關應納稅所得額而直接發生的;

二是符合合理性原則,即符合生產經營活動的常規,預提費用屬於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費用;

第三,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即企業的預提費用應當在發生的當期扣除,而不是在實際支付時確認;

第四,符合確定性原則,即每當支付企業扣除的預提費用時,金額必須是確定的,並且能夠可靠地計量。

綜上所述,預提費用能否順利稅前扣除,必須滿足相關性、合理性、權責發生制、確定性、真實性、合法性六個前提條件。但是,對於如何理解和掌握合法性和權責發生制,實踐中往往存在不同意見。比如有的稅務機關理解合法性要求企業年末提供合法的報銷憑證,權責發生制要求企業年末實際支付。其實這些認識和要求都是不現實的,因為實際情況是,企業之所以要計提費用,是因為沒有實際支付,不支付就不可能或者很難取得合法憑證。因此,在計提費用時,壹味強調法律文件的取得或年末實際支付是不現實的。只要企業能在當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次年5月底前)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法律證據(主要是發票,以及相關的銷售和勞務合同或簽訂的協議),稅務機關就應認可代扣代繳費用的稅前扣除,不必在匯算清繳前實際支付。

但必須註意,如果主管稅務機關允許企業最遲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提供預提費用的合法證據,而企業未能根據預提費用年末余額提供合法證據(或僅提供部分證據金額),則未能提供合法證據的金額必須進行納稅調整。在實際支付並取得合法證據,證明相關預提費用確實屬於當年的情況下,企業可以追溯到該項目實際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但追溯。

三、常見的預提費用能否在稅前扣除的分析

1.應計的合格銀行貸款利息可在稅前扣除。企業向各類金融機構借入的流動資金貸款,根據貸款金額、利率和貸款期限先計提後在年末支付的貸款利息,可先計入財務費用,同時掛“應付利息”科目,年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在這種情況下,應計貸款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但企業還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壹是必須提供相關借款合同或貸款借據;二是賬簿應如實反映相關借貸資金的交換和使用情況;第三,相關貸款資金確實用於企業的流動資金周轉。三個條件缺壹不可,否則很可能會有相關的稅務風險。

此外,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符合稅法規定、合理且不需要資本化的利息支出,雖已發生,但沒有實際支付應計款項,且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也應納入稅前扣除。

2.按照會計準則計提的廢棄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第4號——固定資產》第三條規定了固定資產的棄置費用。“廢棄成本通常是指企業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際公約的規定,承擔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義務所確定的支出,如核電站核設施的環境廢棄和恢復義務。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按照現值計算確定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金額和相應的預計負債。13-意外開支。油氣資產棄置費用,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油氣開采》及其應用指南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環境保護、生態修復等專項資金。企業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提取的,允許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除上述相關規定外,我國會計準則和稅法中關於棄置費用的其他規定不僅數量少、不具體,而且對棄置費用的確認和計量也沒有統壹的確認方法和明確的計量標準。因此,企業不僅要制定適合自身發展的確認和計量標準,還要認真計算棄置費用,準確選擇折現率,合理使用資產折舊方法。同時,企業需要在每年年底對計提的廢棄費用進行自查。

此外,每年年度終了,企業應主動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際公約、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以及計提棄置費的方法和標準報送稅務機關備案,主動接受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檢查,確保稅前扣除的正確性,有效降低相關涉稅風險。

3.計提的職工工資、職工福利基金、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支付給職工的全部現金或者非現金勞動報酬”,國稅函〔2009〕3號文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合理的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者有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的規定實際支付的。可以看出,我國稅法特別強調了列入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實際支付”的要求。因此,可以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企業實際支付給職工的,而企業已計提但年末未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不能稅前扣除,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進行納稅調整。

此外,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中,分別強調了實際“發生”和實際“撥入”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因此企業計提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不能在稅前扣除。

但必須註意的是,由於我國大部分企業不在當月發放工資薪金,尤其是在每年年底,因此有在次年春節前發放當年應計工資和獎金的傳統習俗。如果壹味強調必須在65438+當年2月底前發放,企業很難做到,更何況大部分企業每個月計提的工資薪金都是在計提月份計入成本費用的。但並不是在計提當月發放,而是在次月初發放,這說明稅務機關實際上已經認可了工資薪金先計提後發放的事實。更何況春節前結算發放前壹年的工資獎金是中國的民間習俗,是壹年壹度的特殊情況,也就是會比平時晚壹點發放。只要不影響,實際上不會影響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因此,只要企業確實保持了每年春節前支付上壹年度工資薪金的做法,即堅持壹致性原則,只要企業在下壹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實際支付了上壹年度應計工資薪金,就應當允許企業將已支付的工資薪金全部納入上壹年度稅前扣除。事實上,許多地區的稅務機關也認可並實施了這種操作方法。

4.預付租金和應計租金不能在稅前扣除。有些企業往往在下壹年度預付各種房屋、土地、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的租金,並將預付的租金在預付當年計入稅前扣除。有的企業為了少交當年的企業所得稅,把下壹年的各種租金代扣代繳,以調整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是否收到款項;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該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可見,下壹年度的預付和預提租金應計入下壹年度的成本或費用,存在上述問題的企業應主動糾正錯誤,防範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5.代扣水電費、加工費、排汙費、咨詢費、保險費、賠償費等各種費用。分析情況後可以稅前扣除。壹些企業往往在年底以各種理由代扣水電費、加工費、排汙費、咨詢費、保險費、補償費等各種費用。但如果相關費用確實已經發生,企業在預提年度取得了相關利潤,但未能及時支付。《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是否收到款項;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本期已經收到和支付了款項,也不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據此,企業可以將上述相關費用計入扣繳年度的稅前扣除。但是,如果相關費用沒有實際發生,或者全部沒有發生(即企業在實際發生的基礎上虛列了部分預提費用),那麽部分或全部就不能計入稅前扣除。虛構的費用按照收入和非收入分攤,只能扣除部分收入,非收入部分要進行納稅調整,待次年實際發生時才能計入稅前扣除。

但必須註意的是,如果上述費用計入扣繳年度的稅前扣除,企業必須提供其在該年度實際發生的充分證據,如相關合同、費用實際發生的證據、費用與當年業務收入相關和匹配的證據,以防止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6.預計負債能否稅前扣除,可以分析情況後判斷。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13-或有事項,部分企業根據自身對外擔保、未決訴訟、產品質量保證、重組義務或虧損合同確認預計負債,計入當期損益。但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上述未實際發生的預計負債,只能在以後年度實際發生時計入稅前扣除,且在預計負債確認當年必須調整確認金額。

但必須註意的是,相關預計負債是企業因資產放棄義務而按照會計準則計提的放棄費用的,可以計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