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規範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規劃先行、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實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定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具體規定;
(二)對征收範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公布;
(三)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四)代市政府擬定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
(五)組織公開抽簽選定房地產評估機構;
(六)與被征收人訂立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
(七)征收補償費用的專戶存儲、監管與撥付;
(八)建立和管理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
(九)對擬征收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十)完成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和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以及被征收房屋所在轄區鎮人民政府、基層組織應當依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協助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後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通報。
市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有關部門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七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 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事業的需要;
(四)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利益的需要。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其他單位因公***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應向市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征收申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建設單位未確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單位提出征收申請。提出征收申請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證明;
(二)建設用地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
(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
(四)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圖;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擬征收範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收集相關證據,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對拒不配合的,以產權部門登記檔案直接認定。規劃、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依法對未經登記的建築合法性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房屋調查登記情況和產權認定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壹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征收依據、征收目的、征收範圍、征收主體、實施單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助和獎勵、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簽約期限等事項。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在征收範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在征收範圍內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市人民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統壹管理。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房屋征收相關資料及征求公眾意見後修改的征收補償方案做出房屋征收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公告。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實施下列活動:
(壹)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租賃和抵押;
(四)廣告設置;
(五)裝飾、裝修房屋;
(六)以被征收房屋為註冊地址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
(七)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市管理、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征收評估
第十七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築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價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
被征收房屋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
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時間應當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壹)房屋征收部門向社會發布征收評估信息;
(二)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
(三)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報名先後順序公布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
(四) 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采用投票方式時,超過50%的被征收人選擇同壹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為多數決定;不足50%的,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五) 房屋征收部門公布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或者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過程和結果,應當經過公證機構依法公證。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
第二十壹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範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分戶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評估結果在征收範圍內公示,並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徐州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被征收人對鑒定意見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補償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房屋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人民政府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結清差價。
第二十五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人民政府優先給予住房保障。本市市區被征收人僅有壹處住房且獲得的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低於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的,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範圍內公示、核準,按照本市市區房屋征收補償最低標準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本市市區房屋征收補償最低標準為8萬元。
第二十六條? 對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原公有住房的認定和補償,由產權單位根據公有住房安置檔案記錄及房租繳納情況進行認定,核實後加蓋公章並公示,經公示後無異議的報征收實施單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補償安置,限期騰退。
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和產權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地產評估價值的20%補償給房屋產權人,其余部分支付給原公有住房承租人。
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購買安置房的,按認定後的合法承租面積,享受優惠安置價,超出合法承租面積以外的部分按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
第二十七條? 對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征收前被征收房屋的實際使用效益和實際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停產停業損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直接效益損失。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擅自將住宅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征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擅自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偽造、變造土地、房屋權屬證明、工商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騙取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並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征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訂立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內容包括:
(壹)房屋征收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征收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三)臨時安置用房面積和地點;
(四)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六)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費;
(七)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內容。
補償協議訂立後,壹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第三十壹條? 征收補償決定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壹)補償方式;
(二)補償金額與支付期限;
(三)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
(四)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用;
(五)搬遷期限;
(六)過渡方式與過渡期限;
(七)救濟途徑和期限等。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三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並將評估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七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八條? 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日市政府印發的《新沂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新政發[2005]66號文件)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組織強制拆遷,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