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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總監和總會計師是有區別的,急不得。

“總會計師”壹詞源於前蘇聯的計劃經濟體制,當時是壹個既要對國家負責,又要對廠長(經理)負責的職位。進入市場經濟後,我國企業普遍將總會計師的職責界定在“對總經理負責”的意義上。國務院1990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將總會計師定義為“總會計師是本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本單位主要行政領導工作,對本單位主要行政領導負主要責任。設立總會計師的單位,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得有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

我國《會計法》明確規定,國有獨資、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制度是我國壹項重要的經濟管理制度。總會計師制度的建立是企業管理和經濟核算的必然需要。隨著企業的建立,經濟核算的發展,必然會有會計人員,總會計師就是總會計師。總會計師是總經理的財務助理和管理人員。他是由總經理提名,通過壹定程序任命的,完全符合經營者的利益。總會計師代表企業管理層,是經理級財務經理,由總經理任命,對總經理負責。總會計師的職能是負責企業的日常管理和企業的內部管理控制。總會計師側重於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在西方國家,“總會計師”更多的是被稱為“主計長”、“總會計師”、會計經理或會計負責人。該職位的主要工作是負責企業會計,向財務總監匯報。

財務總監制度起源於西方國家。二戰前後,西方國家的國有企業有了壹定程度的發展。國企管理壹般是由能夠代表國家的財務部門或主管部門在人才市場上選拔總經理,由總經理代為管理,並授權總經理選拔合適的總會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形成經理層管理生產經營。

由於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這些高級管理人員作為管理者,在目標、利益和行為上都與所有者有很大的不同。當雙方利益不壹致時,管理者往往通過選擇會計政策、會計方法和會計程序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從而損害所有者的利益。為了解決這壹問題,西方國家設立了CFO制度來監督總經理和經理人員,從而有效避免“內部人控制”,保護所有者的利益,滿足所有者對企業管理監控的要求。

在中國,“財務總監”壹詞排在“總會計師”之後。和西方國家壹樣,中國的“CFO”制度起源於政府任命CFO監督國有企業。其工作涉及金融監管的主要方面。本質上是總會計師制度和國有大中型企業內部審計制度在財務工作組織和財務監督上更高層次的發展和完善。它吸收和集中了總會計師和內部審計的部分財務管理和監督職能,也彌補了總會計師在企業組織中地位、責任和權限的不足。是經理級別的高級財務經理,主要承擔內部受托責任。起初這個稱呼主要是上市公司和壹些國企以及滬深等其他企業使用。基於良好的監督效果,財務總監制度逐漸得到推廣。現在“財務總監”這個頭銜很常見,但是在企業之間的定位卻大相徑庭。壹些企業的“財務總監”相當於向國企總經理負責的“總會計師”。有的“CFO”是指“財務部門的負責人”。也有個別公司的“CFO”相當於CFO。“財務總監”對董事會、總經理和監事會負責。

目前,我國的總會計師制度和財務總監制度存在壹些弊端。相當壹部分企業要麽沒有按照《會計法》設置總會計師崗位,要麽即使設置了也不允許進入高管層,大部分企業的總會計師和財務總監排在管理團隊的最底層。此外,還有壹些企業設置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的職位,不是在董事決策層,而是在經理執行層,經理只對總經理負責,不對董事會負責。

因為財務總監和總會計師的職責和職能不同,不能互相替代。所以在實踐中,建議財務總監制度和總會計師制度同時運行,但這並不能改變高級財務經理不能真正意義上負責企業財務管理各方面工作的現狀,所以他們在企業中是沒有地位的。

事實上,為了建立有效的財務管理體系,頭銜對於高級財務經理來說並不是最重要的,真正重要的是財務管理體系的本質。筆者認為CFO制度是壹種完全不同於CFO制度和總會計師制度的新制度。在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中,CFO不僅應該是董事會成員,還應該作為執行董事參與公司的決策。因此,應該在我國的公司制企業中建立真正的CFO制度,改變總會計師和財務總監不能真正參與企業經營決策和風險管理的現狀,使我國CFO發揮高級財務管理者真正應該發揮的作用。第壹,經濟制度環境不同。總會計師多見於改革前的國企,財務總監多見於公司制企業;前者,“總工程師”、“總經濟師”都是計劃經濟體制下國企的傳統領導職務;後者與“董事會”和“總經理”並存,體現了現代企業制度中兩權分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