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報收入確認是否準確。
核實銷售收入是否已經全部確認,特別是在產品已經銷售,但尚未開具發票的情況下,合規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的實現。
2、應避免新年費用開支。
根據稅前扣除的配比原則,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按其收入比例扣除。除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費用不得提前或延後申報扣除。也就是說,成本費用要在當年扣除,不能提前扣除或結轉以後年度。年底結賬前,企業要檢查當年的費用是否已經入賬,特別是是否有在途單據。
3.及時核對扣款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8號,2018),企業應取得發票等外部憑證或取得不合規的發票等外部憑證,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的,應在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發票。
4.扣除項目是否可以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明確列出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其中包括: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稅收滯納金;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其他與收入無關的費用。因此,企業在結賬前應關註上述費用是否已經發生,並在結賬時進行納稅調整。但企業發生的銀行罰息屬於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不屬於行政罰款,可以在稅前扣除。
5.往來賬目應該整理壹下。
對於當前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等的賬面余額。在這壹年中,納稅人要與供應商或客戶核對清楚,特別是年度往來交易金額較大的賬戶,應重點檢查其科目的金額和余額。對於長期應付款,要關註本年未發生的賬款,核實賬款情況,及時進行後續處理。
特別需要關註是否存在股東向企業借款,但年底前未歸還的情況。如果賬面上反映個人股東在公司有超過壹年的個人貸款和往來余額,應及時處理,規避稅務風險。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為加強對個人投資者向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超過1年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應視為企業向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分配,企業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