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與財務會計的會計主體密切相關,但不壹定相同。會計主體是財務會計服務的特定單位或組織。會計處理的數據和提供的財務信息嚴格限於特定的、獨立的或相對獨立的業務單位。典型的會計主體是企業。納稅人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在壹些垂直主導的行業,如鐵路、銀行,鐵道部和總公司集中納稅,其基層單位是會計主體,但不是納稅人。再比如,對稿酬征收個人所得稅時,納稅人(即稿酬所得人)不是核算主體,作為扣繳義務人的出版社或雜誌社就成了這筆稅款的核算主體。當納稅人作為扣繳(或代收代付)人時,納稅人與納稅人是分離的。作為稅務會計的壹個基本前提,我們應該註重從會計主體的角度來理解和運用納稅人。
2.連續操作。
持續經營的前提是指單個企業將繼續存在足夠長的時間,以實現其目前的承諾,如預期的所得稅將在未來繼續支付。這是所得稅遞延、損失追溯和暫時性差異以及使用稅務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跨期分配的基礎。以折舊為例,它意味著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人們總是假設企業將經營足夠長的時間,以返回暫時的稅收利益並賺取利潤。
3.金錢的時間價值。
隨著時間的推移,投入流通的資金價值會增加,而這種增加的能力或數量就是貨幣的時間價值。這壹基本前提成為稅收立法和稅收征管的基點。因此,各稅種都明確規定了納稅義務的確認原則、納稅期限、繳納期限。深刻揭示了納稅人稅收籌劃的目標之壹。
4.稅務會計期間。納稅人可以在稅法規定的時間範圍內選擇,如日歷年度、會計年度、營業年度等。確認後,納稅人必須遵守各種限制性規定。
5.會計。這是最基本的前提,稅收制度的建立通常是以年度核算為基礎,而不是具體的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賬號。
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上登記稅務登記證號,並在稅務登記證上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號。
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戶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