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購入材料價款400000元,(增值稅稅率17%)材料已驗收入庫,貨款尚未支付,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通過驗證。
2.發生不含稅內銷收入600000元,(增值稅稅率17%)貨款尚未收到。
3.收到外貿企業送交的6月份委托代理出口貨物的外銷發票,***計價款700000元,並支付外貿企業代理費4000元,款項均已通過銀行收付。
4.上月結轉本月留抵進項稅額63000元。
要求:做出同舟公司相應會計處理,並列出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應納稅額、免抵退稅額、免抵稅額等的計算過程。
答:
1、購入原材料
借:原材料 400 000
借:應交稅費_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8 000
貸:應付賬款 468 800
2、內銷收入:
借: 應收賬款 702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00 000
貸:應交稅費_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2 000
3、外銷收入:
借: 銀行存款 70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700 000
4、支付外貿代理費:
借:銷售費用 4 000
貸:銀行存款 4 000
5、免抵退稅: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700 000*(17%-13%)=28 000元
應納稅額=102 000-(68 000-28 000)-63 000=-1 000元
免抵退稅額=700 000*13%=91 000元
應納稅額1000小於免抵退稅額91 000元,所以:
本期應退稅額=1000元
免抵稅額=91 000-1000=90 000元
借:其它應收款_應收出口退稅款 1 000
借:應交稅費_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90 000
貸:應交稅費_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91 000
二、紅雲卷煙廠委托A廠加工煙絲,紅雲卷煙廠和A廠均為壹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17%,紅雲卷煙廠提供煙葉,其成本200000元,A廠收取不含稅加工費30000元,A廠沒有同類煙絲的銷售價格,紅雲卷煙廠當月全部收回委托加工完成的煙絲後入庫,之後全部投入生產繼續加工卷煙並全部銷售,卷煙每標準條調撥價為50元,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計450000元,當月上交消費稅。以上款項均已通過銀行收付。
要求:對紅雲卷煙廠業務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並列出應交消費稅和實際繳納消費稅的計算過程。
答:
1、提供煙葉:
借:委托加工物資 200 000
貸:原材料 200 000
2、A廠收取加工費:
借:委托加工物資 30 0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5 100
貸:銀行存款 35 100
3、委托加工應納消費稅:
(200 000+30 000)/(1-30%)*30%=98 571.43元
借:應交稅費——消費稅 98 571.43
貸:銀行存款 98 571.43
4、委托加工收回煙絲:
借:原材料 230 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 230 000
5、銷售卷煙:
借:銀行存款 526 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5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6 500
6、銷售卷煙應交消費稅:
從量稅:450 000/50*200*0.003=5 400 (卷煙的從量定額稅率0.003/支)
從價稅:根據財稅[2009]84號文:《關於調整煙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乙類卷煙,即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卷煙,稅率調整為36%
450 000*36%=162 000元
合計消費稅:5 400 + 162 000=167 400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67 400
貸:應交稅費——消費稅 167 400
7、當月上交消費稅:
167 400-98 571.43=68 828.57元
借:應交稅費——消費稅 68 828.57
貸:銀行存款 68 828.57
委托加工收回煙絲用於加工應征消費稅的卷煙,已征煙絲的消費稅可從卷煙消費稅中扣除。
三、2009年12月30日南海公司以10000元購入壹臺不需安裝的機器,預計無殘值。會計規定用年折舊率25%按直線法計提折舊;稅法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該企業每年利潤總額均為100000元,所得稅稅率為25%。2010年5月該公司因為生產汙染環境被環保局處以50000元罰款並以銀行存款支付;2011年6月該公司獲得國債利息收入40000元。
要求: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南海公司各年所得稅,並列出計算過程。
答:
2010年:
機器會計折舊:10 000*25%=2 500元
稅法折舊: 10 000/5=2 000元
機器賬面價值比計稅基礎低500元,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500*25%=125元。
因生產汙染被環保局處以的50 000元罰款,所得稅前不得扣除,屬於永久性差異,應加回利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100 000+50 000+500)*25%=37 625元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 37 625
貸: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37 625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25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 125
2011年:
獲得國債利息收入40000元可以免交企業所得稅,屬於永久性差異。
資產形成的時間性差異同2011年。
(100 000-40 000+500)*25%=15 125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 15 125
貸: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15 125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25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 125
2012年,無永久性差異,時間性差異同2011年
(100 000+500)*25%=25 125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 25 125
貸: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25 125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25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 125
2013年,無永久性差異,時間性差異同2012年:
(100 000+500)*25%=25 125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 25 125
貸: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25 125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25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 125
2013年,前4年累計時間性差異125*4=500元要轉回。
期末資產賬面價值=計稅基礎=0
100 000*25%=25 000元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 25 000
貸: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25 000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 5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