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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公司法,壹人公司是否采用授權資本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已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02年2月24日由NPC常務委員會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筆者簡單談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公司法修訂草案》)引入的授權資本制度,認為《公司法修訂草案》中關於授權資本制度的規定在實施過程中可能導致股東會職權與董事會職權的沖突,並提出壹些修改建議,供立法參考。

第壹,授權資本制度的引入背景和方法設計

1.授權資本制出臺的背景和初衷。

法定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的優缺點以及各自的特點,已經有很多學者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筆者就不壹壹引用和論述了。二者選擇的核心考慮是平衡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法定資本制度更傾向於通過壹系列制度設計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其背後的理論邏輯起點是資本信用。授權資本制更傾向於將公司的經營權交給股東,更傾向於保護股東的利益。背後理論的邏輯起點是資產信用。鑒於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可能總是與公司實際經營後的資產或凈資產相壹致,公司的資產是不斷變化的。公司的外債償還主要依靠公司的資產。因此,從資本信用概念向資產信用概念過渡是外國公司法的改革和發展趨勢。根據功利主義原則,結合我國國情和公司法的歷史沿革和發展現狀,在不同步建立各種風險監控和提醒機制的情況下,壹攬子引入授權資本制度可能會導致水土不服。我國立法機關也註意到授權資本制度在提高投融資效率、維護交易安全方面有其自身的特點和優勢,因此在公司法修訂草案中限制性地引入了授權資本制度。出臺的初衷不僅是為了便於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也是為了給公司發行新股籌集資本的靈活性,減少公司註冊資本的虛擬化。

2.公司法修訂草案引入授權資本制度的方法設計。

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中的有限責任公司已經完全實現了註冊資本的認繳制。由於其封閉性,沒有必要引入授權資本制。因此,授權資本制主要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筆者認為公司法修訂草案規定的授權資本制既適用於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適用於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體操作方法如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必須先確定公司股份總數(修訂草案第九十六條)。公司股份總數由設立時應發行的股份數和設立時未發行的股份數組成,應發行的股份數和未發行的股份數之和為公司股份總數。公司法修訂草案賦予公司董事會以股份總數與擬發行股份數的差額發行股份的權利,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決定發行股份的期限和比例(修訂草案第九十七條)。公司法修訂草案第壹百六十四條對董事會發行新股作出了程序性規定。

筆者贊同上述引入授權資本制的方法。發起人擬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應當先確定公司股份總數。其次,股份總數與註冊資本脫鉤,降低了設立成本。在股份總數中,除設立時應發行的股份總數外,其余設立時未發行的股份的發行權和發行時機交由實際經營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發行新股,可以大大提高企業的投融資效率。這種引入方式和制度框架最大程度地保持了法律的連續性和壹致性,是制度轉型成本最低的方案。

二、公司法修訂草案關於授權資本制度的規定在實施過程中可能導致股東會和董事會職權的沖突。

1、股東會的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已發行股份的股本總額(修訂草案第九十八條第壹款)。公司的資產獨立於股東的個人資產,這是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基本邏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依據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授權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的出資額計入已發行股份總數,相應的認購金額計入已發行股份總股本。兩者結合,董事會在授權資本制下發行新股,必然導致註冊資本的增加。但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決議權屬於股東會,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修訂草案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百壹十九條第三款)。

2.董事會的權力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修訂草案第壹百二十四條第二款)。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性質也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只能行使《公司法》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會職權之外的職權。董事會不能行使公司權力機構即公司股東會的職權。

3.公司法修訂草案中授權資本制度引發的沖突。

當董事會根據授權以股份總數與公司設立時擬發行股份數的差額發行新股時,註冊資本必然增加(因為隨著發行股份數的增加,相應的總股本必然增加)。是否可以增加註冊資本,根據公司法修訂草案的規定,必須經過股東會的有效決議通過,也就是說,增加註冊資本屬於公司股東會的法定職權。從公司法的制定和多年的實踐來看,屬於股東會的法定職權是不允許下放給董事會的。在這壹邏輯框架下,授權資本制度引發了董事會權力與股東會權力的沖突。

三。關於修改公司法修訂草案第97條的建議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決定權依法屬於股東會,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只能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會職權以外的職權。根據修訂草案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董事會在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授權的前提下設立時,有權決定發行公司除擬發行股份數以外的股份。董事會發行新股必然導致增資和註冊資本變更,而增資和註冊資本變更的權力屬於股東會,董事會無權作出決議。為解決因實行授權資本制而產生的董事會職權與股東會職權的沖突,筆者建議對修訂草案第九十七條修改如下:

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可以授權董事會決定公司成立時發行股份數量以外的部分,並可以限定授權發行股份的期限和比例。董事會在授權範圍內發行新股引起的註冊資本增加,無需股東大會批準。

標簽

公司法修訂草案引入授權資本制度,保持了與現行公司法本身和公司法相適應的其他法律法規和基本制度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制度的引入成本,提高了企業的投融資效率,降低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成本,有利於實現從資本信用向資產信用的理念轉變。修訂稿起草人的意思應該是,董事會在授權範圍內發行新股引起的註冊資本增加不需要召開股東大會,但我認為有必要在修訂稿第九十七條末尾增加“董事會在授權範圍內發行新股引起的註冊資本增加不需要股東大會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