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債務工具是金融工具當中會形成債權債務的壹類,如各種債券。可供出售債務工具,作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準確把握其攤余成本的內涵與計量,是正確進行可供出售債務工具會計核算的前提。
法律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六條
除下列各項外,本準則適用於所有企業各種類型的金融工具:
(壹)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範的對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投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但是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對上述投資按照本準則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的,適用本準則。企業持有的與在子公司、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中的權益相聯系的衍生工具,適用本準則;該衍生工具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規定的權益工具定義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二)由《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範的職工薪酬計劃形成的企業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三)由《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範的股份支付,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但是,股份支付中屬於本準則第八條範圍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適用本準則。
(四)由《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範的債務重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五)因清償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所確認的預計負債而獲得補償的權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
(六)由《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範的屬於金融工具的合同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但該準則要求在確認和計量相關合同權利的減值損失和利得時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的,適用本準則有關減值的規定。
(七)購買方(或合並方)與出售方之間簽訂的,將在未來購買日形成《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規範的企業合並且其期限不超過企業合並獲得批準並完成交易所必須的合理期限的遠期合同,不適用本準則。
(八)由《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規範的租賃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但是,租賃應收款的減值、終止確認,租賃應付款的終止確認以及租賃中嵌入的衍生工具,適用本準則。
(九)金融資產轉移,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十)套期會計,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
(十壹)由保險合同相關準則規範的保險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適用相關的保險合同準則。因具有相機分紅特征而由保險合同相關準則規範的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保險合同相關準則。但對於嵌入保險合同的衍生工具,該嵌入衍生工具本身不是保險合同的,適用本準則。對於財務擔保合同,發行方之前明確表明將此類合同視作保險合同,並且已按照保險合同相關準則進行會計處理的,可以選擇適用本準則或保險合同相關準則。該選擇可以基於單項合同,但選擇壹經做出,不得撤銷。否則,相關財務擔保合同適用本準則。財務擔保合同,是指當特定債務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後的債務工具條款償付債務時,要求發行方向蒙受損失的合同持有人賠付特定金額的合同。
(十二)企業發行的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規定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