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是當事人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舉報;
2.然後填寫登記表:投訴人(舉報人)的姓名、聯系地址、電話,被舉報(投訴)單位的違法事實,被舉報(投訴)單位的名稱、聯系地址、郵政編碼、電話;
3.然後提交證據材料;
4.終於等到了結果。
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進行審計。
(壹)當事人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舉報
(2)填寫登記表:投訴人(舉報人)姓名、聯系地址、電話;舉報(投訴)表格
違法事實:被舉報(投訴)單位的名稱、聯系地址、郵政編碼、電話。
(三)提交證據材料
屬於受理範圍的,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並立案;對不屬於驗收範圍的各方的書面通知
壹般情況下,調查和檢查應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案情復雜:延長30個工作日
(四)根據當事人的要求改正舉報和投訴材料。
(5)調查完畢後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處分、辭退、調離的決定(特殊情況可延長)(6)7個工作日內將處理處分決定書送達被舉報(投訴)單位。
二、勞動監察案件流程程序
(壹)立案
1,投訴案例
受理投訴後,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在受理當日立案。
2.其他情況
通過舉報、日常檢查、書面檢查或者專項檢查,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應當及時登記備案。
(二)調查取證
1.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實施若幹規定》規定的程序、措施和義務進行調查取證。
2、調查取證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3)處理
根據調查和檢查結果,作出如下處理:
1,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對未改正的,責令改正或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3、情節輕微並已糾正,或者經調查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應當撤銷案件;
4、發現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違法案件,應及時移送有關部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或責令改正)或撤銷立案決定,應在調查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4)結案
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行政處理決定)後,案件應當結案。如果沒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壹)進入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二)向有關人員詢問調查和檢查情況;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
(四)通過錄音、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信息和資料;
(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