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廢料入庫,做原材料增加,沖減生產成本。
借:原材料--廢料
借:生產成本(紅字)
2、廢料出售處理,做其他業務收入,應計算相應的應繳納的稅金。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 ?
其它業務收入
3、結轉廢料成本。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原材料--廢料
在我國現行各種核算方法下,不論是可修復廢品的修復費用,還是不可修復廢品的報廢損失,也不論廢品損失正常與否,最終均計人產品成本,即由正品負擔。這樣的處理在實踐中便於操作,對於小企業或者廢品不經常發生的企業適用,但對於廢品經常發生的企業存在壹定不足。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九條規定: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費用以及不能歸屬於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的其他支出,不計人存貨成本,而應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損益。
我國目前三種核算方法都將所有成本計入存貨成本,並未區分正常消耗和非正常消耗,且不利於經濟管理。
擴展資料: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庫存的各種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輔助材料、外購半成品(外購件)、修理用備件(備品備件)、包裝材料、燃料等的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
收到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的原料、零件等,應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
二、本科目可按材料的保管地點(倉庫)、材料的類別、品種和規格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原材料的主要賬務處理。
(壹)企業購入並已驗收入庫的材料,按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材料采購”或“在途物資”科目,按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的差異,借記或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二)自制並已驗收入庫的材料,按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生產成本”科目,按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的差異,借記或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委托外單位加工完成並已驗收入庫的材料,按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委托加工物資”科目,按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的差異,借記或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三)生產經營領用材料,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出售材料結轉成本,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發出委托外單位加工的材料,借記“委托加工物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發出材料還應結轉材料成本差異,將發出材料的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采用實際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發出材料的實際成本,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個別認定法計算確定。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庫存材料的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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