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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保費收入會計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2008年8月7日,財政部發布《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以下簡稱《解釋第2號》),要求境內外上市保險公司對同壹交易采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經與財政部協商,現將《解釋2號》在保險業實施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解釋2》的總體實施要求

(壹)2號解釋總體實施方案為“統壹實施,壹步到位”。“統壹執行”是指所有保險公司,無論是境內上市還是境外上市,都執行新的統壹會計政策;“壹步到位”是指保險公司在編制2009年度財務報告時,同時變更所有導致境內外會計報表差異的會計政策。

(二)各保險公司,包括境內外上市保險公司,在編制2009年境內外財務報告時,應遵循以下會計政策:

1,保費收入的確認和計量引入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和拆分處理;

2.保單取得成本不遞延,計入當期損益;

3.采用基於最佳估算原則的新儲量評估標準。

主要保險風險測試標準、保費拆分標準和新準備金評估標準將另行發布。上述新準則頒布實施前,各公司暫按現行會計政策進行核算,新準則實施後再對以前年度數據進行追溯調整。

(3)對同時在境內外上市的保險公司,除上述報表差異外,原則上應按照《解釋2號》的要求,對同壹交易采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消除境內外會計報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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