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會計基礎的基本要求。
《會計法》第九條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利用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為基礎進行會計核算,是進行會計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基礎,是保證會計資料質量的關鍵。沒有經濟業務,會計也就失去了對象;以虛假甚至虛擬的經濟業務事項為核算對象,會計成為壹種沒有規範、約束和科學的“神奇”手段。在此基礎上提供的會計信息不僅沒有公信力,反而會誤導使用者,侵害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二是對會計信息的基本要求。
《會計法》第十三條規定:“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信息是記錄會計過程和結果的重要載體,也是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評價經營業績、選擇合作夥伴和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規範會計數據的國家統壹會計制度有很多,主要包括: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發布的壹系列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針對實際工作中偽造、變造、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情況,《會計法》從法律角度作出了限制性和禁止性規定。
三是會計電算化的基本要求。
《會計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件以及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還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這是為了保證計算機生成的會計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加強會計電算化的規範化。它有兩層含義:(1)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使用的會計軟件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2)電子計算機生成的會計數據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要求。即由計算機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在格式、內容、真實性和會計資料的完整性等方面,必須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