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是按照有關規定和制度,辦理本單位的現金收付、銀行結算及有關賬務,保管庫存現金、有價證券、財務印章及有關票據等工作的總稱。
出納的工作內容如下:
1、貨幣資金核算。辦理現金收付,嚴格按規定收付款項,辦理銀行結算,規範使用支票,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登記日記賬,保證日清月結。根據已經辦理完畢的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並結出余額,保管庫存現金,保管有價證券。對於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要確保其安全和完整無缺,保管有關印章,登記註銷支票,復核收入憑證,辦理銷售結算;
2、往來結算。辦理往來結算,建立清算制度,核算其他往來款項,防止壞賬損失。
3、工資結算。執行工資計劃,監督工資使用,審核工資單據,發放工資獎金,負責工資核算,提供工資數據。按照工資總額的組成和工資的領取對象,進行明細核算。根據管理部門的要求,編制有關工資總額報表。
出納員具有以下職責:
1、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
2、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辦理現金和銀行存款收付業務時,要嚴格審核有關原始憑證,再據以編制收付款憑證,然後根據編制的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並結出余額;
3、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和結匯、購匯制度的規定及有關批件,辦理外匯出納業務;
4、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為其它單位辦理結算;
5、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的安全與完整;
6、保管有關印章、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八條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