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積指企業從稅後利潤中提取形成的、存留於企業內部、具有特定用途的收益積累。盈余公積是根據其用途不同分為公益金和壹般盈余公積兩類。公益金專門用於企業職工福利設施的支出,如購建職工宿舍、托兒所、理發室等方面的支出。舊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制企業按照稅後利潤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
2006年新公司法僅規定公司按照稅後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取消了所有關於“法定公益金”的規定。公司制企業的法定盈余公積按照規定比例10%從凈利潤(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中提取。按照《企業所得稅》規定,以前年度虧損(5年內)可用稅前利潤彌補,從第六年起只能用稅後利潤彌補。
分類
壹般盈余公積分為兩種:
壹是法定盈余公積。上市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積按照稅後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累計額已達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二是任意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的區別就在於其各自計提的依據不同。前者以國家的法律或行政規章為依據提取,後者則由公司自行決定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