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合同約定而支付的違約金,應計入營業外支出。
企業支付的違約金是單位因違反經濟合同依據約定的條款給予對方的壹種經濟賠償。
《企業執行現行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解答》([1994]財會字第31號)規定:“企業支付的各種滯納金、罰款和違約金等,其性質是企業正常營業活動以外發生的支出。因此在會計處理上應計人營業外支出。
企業發生上述支出時,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相應地,收到違約金的壹方應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第84號)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企業收到的違約金,應當作為收入總額中的其他收入,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擴展資料:
⑴營業外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
企業應設置“營業外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
⑵本科目可按支出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⑶營業外支出的主要賬務處理。
①企業轉讓固定資產時,先結轉固定資產原值和已提累計折舊額,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收到雙方協議價款,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最後結轉清理損益,若轉出價款低於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②企業處置無形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計提的累計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及其他費用,貸記“應交稅費”、“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賬面余額,
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借方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減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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