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監督包括日常監督、主管監督和職能監督三種主要形式。
所謂日常監督,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根據需要隨時進行的各種雙向監督,包括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兩種形式。自上而下是指上級行政機關或行政領導在執行行政命令過程中對下級機關及其行政人員的監督,以避免日常工作中出現偏離行政目標的不當行為,保證行政任務的完成;自下而上是指下級行政機關行政人員對上級行政機關及其行政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和控告。
所謂主管監督,是指上級主管部門對下級相應工作部門的監督。例如,國務院各部委和直屬機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相應部門,上級地方人民政府的部門監督下級地方人民政府的相應部門。這種監督有的屬於領導關系,有的屬於業務指導關系,其權限範圍不同於中央與地方上下級部門的領導或業務指導關系。
所謂職能監督,是指政府各職能部門對其職能範圍內的其他部門開展的工作監督,包括具有平行關系和上下級關系的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功能監管是以業務內容為核心的特殊監管。例如,財政部對其主管的國家財政收支工作監督各部和各地區的預算、計劃、收入和支出。又如國家人事部對主管人事業務的各部委、各地區行政編制、人事招聘、人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
壹般監督的方式很多,由此產生的制度也是豐富多彩的。以下是幾個主要系統。
(1)工作匯報系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上壹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這裏所說的報告工作,是指下級國家機關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報告工作中的壹些重大決策、重大措施、重要事項、事件和問題。工作報告分為工作簡報、年度報告、專題報告、中期報告和綜合報告。通過這些報告,可以保證上級行政機關及時了解情況,掌握動態,發現問題,采取措施,進而有效地領導和監督下級行政機關的工作。
(2)審批制度。審批制是指監察主體依據相關法律規範,對被監察對象的某些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和確認的活動。審批內容主要涉及相對重要的行政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例如,審查和檢查行政法律規範、行政決定、命令、預算、決算、財務收支計劃、報表、帳冊、文件等。以確定其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符合必要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3)記錄檢查制度。根據法律規定,下級制定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或者壹些行政執法活動,事後應當報上級備案,以便上級行政機關及時了解情況。同時,備案檢查中發現違法或者不當的地方,上級行政機關可以責令下級行政機關改正,也可以直接撤銷。
(4)紀律調查制度。違紀調查制度是指具有監察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對事故和違紀案件的調查處理,包括對壹般問題的調查處理和對較為嚴重復雜的違紀行為的調查處理。
(5)行政復議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失的,有權依法申請復議。受理復議的復議機關壹般是自上而下具有監督權的機關,即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屬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國家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只涉及具體行政行為,不涉及抽象行政行為。
(6)批評和建議制度。批評建議制度是指下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認為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領導人的決定、命令、指示有違反法律、政策或者錯誤的,有權提出批評或者建議,以監督上級行政機關的工作。當然也包括上級行政機關或行政領導對下級行政機關或行政領導的批評和建議。
從我國公共行政的實際情況來看,壹般監督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存在壹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原因是壹般監管的權責不夠明確,制度不夠完善,行為不夠規範。特別是受“官本位”觀念和封建人治思想的影響,自下而上的監督往往受到更大的阻力和幹擾,這就要求進壹步完善規範、制度,積極探索新的監督方式。
2.特別監督。專項監督是指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是在政府內部設立的行使監督權的監察機關,對國家各行政部門的行政工作和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進行全面監督。行政監察本質上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壹種人事監察活動。其目的是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我國現行的行政監察機關包括國務院監察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和向所屬部門派出的監察機關。
根據1987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是:國務院各部委及其國家公務員;國務院各部門和國務院任命的其他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監察:本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下壹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
各級行政監察機關的業務範圍包括:壹是監督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方面存在的問題;二是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投訴和舉報;三是查處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四是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受理的其他申訴;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從上面不難看出,行政監察機關的基本職責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行政效能監察。即監督被監察對象是否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二是廉政監督。就是監督被監察對象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為了保證行政監察職責的有效履行,行政監察機關擁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處罰權。行政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不僅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監察建議,還可以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的監察決定,對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3.特別監督。專項監督是指審計監督,是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業務活動進行的檢查和監督。其目的是督促和幫助財政行政部門的財務活動納入國家法制軌道,維護經濟秩序,嚴格執行財經紀律,為打擊經濟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事實依據。
中國的審計監督機構建立於20世紀80年代。1983年9月,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成立了專門的國家審計監督機關,形成了由國家審計、部門單位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組成的審計監督體系。首先是國家審計機關。在中央壹級,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組織和領導全國審計工作;在地方層面,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審計局。二是部門和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國家金融機構、國有大中型企業和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單位根據需要設置內部審計機構,獨立行使審計職權,但在業務上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三是社會審計組織。目前主要有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審計工作必須接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的委托,在審計機關的管理和指導下作出的審計報告,應當報送審計機關審定。
目前,政府審計監督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壹是財務合規性審計。主要任務是審計財務管理和會計賬目,查明財務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規。二是績效審計。主要對政府管理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審計和評價,其範圍包括政府經濟活動的組織和管理系統的所有活動。三是黨政機關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以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的財務收支為依據,對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為人事部門選拔任用幹部提供參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機關具有以下法定職權:
(1)請求提交的權利。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或者謊報。
(2)檢查權。審計機關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調查權。審計機關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索取相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的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4)有權制止和采取措施。審計機關有權制止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行為。如果制止無效,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他們將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相關的資金。如果資金已經支付,它們將被暫停。
(5)通知權。審計機關有權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但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6)處理權。審計機關有權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和財務收支行為進行處理。
(二),國家行政機關的外部監督體系
國家行政機關外部監督制度是指為了保證行政工作的合法性、正確性和社會效益,來自國家行政機關以外的監督主體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的外部監督體系主要包括六個方面:政黨監督、國家權力機關監督、國家司法機關監督、社會團體監督、公民監督和新聞媒體監督。
1,政黨監督。政黨對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是由國家的政治制度決定的。在西方國家,反對黨主要監督執政黨組織的政府。基本途徑有:壹是通過議會等機構對政府進行調查、質詢和彈劾,以約束政府的行政行為;二是通過輿論工具批評政府的政策,揭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中國實行中國* * *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政黨監督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壹個是中國* * *制作方的監督。中國* *產黨作為執政黨,是整個國家的領導力量,其監督處於核心地位。其監督方式主要有:(1)通過制定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保證和引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不斷了解和掌握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2)各級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把握方向;(三)黨在國家行政機關中的基層組織起著保證和監督的作用,黨的基層組織要監督每壹個黨員,包括行政領導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聯系群眾,監督他們的思想、作風、道德和行政行為。(四)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國家行政機關中的黨員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違紀案件,受理黨員的申訴和控告,受理人民群眾對黨員違法違紀行為的申訴和舉報;(5)通過黨的信訪部門接待群眾來訪,對黨員在政府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後,作出黨內決定或轉交有關行政部門處理。
二是對民主黨派的監督。民主黨派監督是中國行政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民主黨派在壹定程度上代表了某壹階級和某壹範圍的人的利益。加強對民主黨派的監督,可以在堅持國家利益和整體利益的前提下,兼顧所有社會群體和階層利益的特殊性。民主黨派的監督方式是:(1)通過政治協商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中的黨代表,協商國家事務,參與國家方針政策的制定和國家事務的管理,參加政府工作和對政府機關的活動提出批評和建議;(2)通過本黨黨員及其主辦的各種報刊,對各級政府的行為提出建議和批評。
2.權力監督。對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也稱立法監督,是國家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在西方國家,是指議會對政府的行政、財政、人事等法定事項的監督。在中國是指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政府工作的監督。
人大的監督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包括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所謂法律監督,是指行政機關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工作監督是指對行政機關執行NPC決議和決定的監督。人大監督的主要方式有:(1)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二)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發展計劃、預算和執行情況;(三)監督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實施憲法法律,改變或者撤銷本級和下級政府制定的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以及不適當的法律文件、決定、指示和命令等。;(四)向國家行政機關提出詢問和質詢;(五)視察和檢查政府工作;(六)行使人事監督權;(七)受理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和投訴;(8)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
3.司法監督。國家司法機關監督是指國家司法機關通過司法程序和司法手段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西方國家的司法監督主要包括司法審查、行政訴訟和行政裁決。在我國,司法監督是指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對公共行政的監督,主要是針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法行為的調查和審判。
檢察機關的行政監督方式主要有兩種:壹種是檢察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直接監督。比如,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職務犯罪直接立案偵查,包括貪汙賄賂犯罪、瀆職犯罪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二是通過行政訴訟的監督,間接規範行政權力。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部門,具有以下特點:(1)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進行監督。依法查處破壞國家法律、法令和政策的重大違法行為以及侵犯公民權利的違法行為;(2)監督結果主要通過追究違法犯罪行為責任來體現,對壹般違法行為和違紀行為不直接處理,通常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3)監督是強制性的。這就決定了它在監督的效力上是權威的,這種權威來源於國家的意誌,來源於法律,是其他監督主體所不具備的。
司法機關的監督,主要是通過審理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關的行政訴訟案件,懲治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違法犯罪行為,實現對公共行政活動的監督。其監督方式主要通過以下兩種途徑進行:壹是通過審理各種行政訴訟案件,審查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國家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是否有違法、玩忽職守、侵害公民權益的行為;二是通過審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經濟合同糾紛等案件,追究行政公務員違法失職的責任,促使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遵守國家法律、政策和紀律。
與其他機關的監督相比,司法機關的監督具有以下特點:(1)事後監督是在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作出後實施的;(2)是消極被動的監督,即所謂的“不起訴”,只有當事人起訴才會進入監督程序;(3)只監督具體行政行為,不監督抽象行政行為。(4)依照司法程序,由行政訴訟法調整。
4.社會組織的監督。在西方國家,有很多所謂的“利益集團”和“壓力集團”。它們不同於政黨,參政的目的不是為了獲得政權,而是為了實現特定的利益和主張。他們經常通過院外活動或利用公眾壓力和新聞壓力來影響政府政策和監督政府行為。在我國,社會組織是指人民政協、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居委會、村委會等群眾自治組織,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
社會組織是政府和人民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他們最了解人民的要求和願望,能夠更好地表達和維護他們所代表的人民的具體利益。對社會組織的監督有以下特點:(1)它們的監督權是根據憲法的總則實現的,而不是根據那個特別法的規定;(2)以社會組織的名義,根據自己的倡議或團體章程行使監督權;(三)在監督方式上,通過召開會議、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要求、建議和批評,對違法的政府部門和行政人員進行投訴、檢舉和揭發;(4)就監督效率而言,它不具有法律的強制性和懲罰性,所以要有效實現其監督,就要借助其他監督主體的力量。
5.公民監督。公民監督具有廣泛性、綜合性和多樣性的特點。其基本途徑是:(1)信訪。公民直接向國家權力機關、黨政機關等信訪部門寫信或來訪。,檢舉、揭發政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或者對政府工作提出自己的要求和建議;(2)媒體。公民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發表自己的觀點和意見,對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廣泛的社會監督;(3)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公民有權向作出行政行為的政府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申訴、控告他認為不公平或者不合法的行政行為,要求重新審查、處理和裁定。
6.新聞媒體監督。新聞媒體形成的輿論在監督政府行政活動中發揮著特殊的作用。新聞媒體信息量大,傳播速度快,覆蓋面廣,能夠形成廣泛的影響和巨大的社會影響。
新聞媒體監督作為我國行政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監督方式有:(1)新聞報道。即及時宣傳報道國家行政機關的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動,讓廣大人民群眾及時了解政府的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通過報道無形中將政府置於全社會的監督之下;(2)公開曝光。新聞媒體及時曝光和譴責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引起社會各界關註和重視,造成巨大輿論壓力,督促有關部門及時糾正違法違紀行為,懲處相關人員;(3)表達民意。新聞媒體播發或刊登人民群眾對政府工作的意見或建議,督促政府更好地履行職責,改進工作,為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