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五條,教唆、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管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
000元至5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