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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在填制會計憑證時需要註意什麽?

基本要求

1)會計憑證的所有內容必須完整。

2)必須以經過核實無誤的原始憑證為依據。

3)記賬憑證應連續編號。壹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會計憑證的,可以采用分數編號方式進行編號。

4)會計憑證的書寫要清晰規範。相關要求與原始文件相同。

5)記賬憑證可以按每張原始憑證填列,也可以由幾張相似的原始憑證匯總而成,也可以按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列。但是,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不得匯總填制在壹張記賬憑證中。

6)記賬憑證必須由填制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字或蓋章。對於收付業務,要堅持先審核後辦理的原則,出納要在相關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上簽字,明確經濟責任。出納應立即在填好的收款憑證或付款憑證及所附原始憑證上加蓋“已收”或“已付”戳記,以避免重復收付或漏收漏付的情況發生。

7)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會計憑證外,其他會計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

註意:

(1)附送原始憑證數量的計算壹般以附送原始憑證的自然數量為準。

(2)如果壹張原始憑證涉及多張會計憑證,可以將原始憑證附在壹張主會計憑證上,並註明原始憑證的編號或將原始憑證的復印件附在其他會計憑證上。

(3)當壹張原始憑證所列費用需要幾個單位分攤時,保管原始憑證的單位應向其他應承擔的單位出具原始憑證分單。原始憑證分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

(4)會計憑證填制時如有錯誤,應重新填制。如果發現本年度已登記的會計憑證有錯誤,可以用紅色填制壹張與原內容相同的會計憑證,在匯總欄註明“某月某日某憑證作廢”字樣,用藍色填制壹張正確的會計憑證,並註明“某月某日某憑證修訂”字樣。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但是金額錯了,也可以針對正確數字和錯誤數字的差額,補壹張調整後的會計憑證,金額增加為藍色,金額減少為紅色。如果發現以前年度的會計憑證有錯誤,應當用藍色填制更正後的會計憑證。

(5)會計憑證填制完成經濟業務事項後,如有空行,應從金額欄最後壹個金額數字下的空行取消至總數上的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