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十六條:各單位的壹切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簿上統壹登記和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私自設置的會計帳簿上登記和核算。
第五條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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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賬簿的核算原則:
1.登記賬簿的依據
為了保證帳簿的真實和正確,必須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記帳。各單位每天發生的各種經濟業務都要進行核算,核算的依據是會計憑證。
2.登記賬簿的時間
各種賬冊多久登記壹次,沒有統壹規定。但總的原則是,總賬要按照單位采用的會計表格及時過賬;各種明細賬要根據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匯總表、記賬憑證等按日登記,也可以定時(三五天)登記。
登記賬簿時,應當將記賬憑證的日期、編號、業務摘要、金額等有關信息逐項記入賬簿。同時,記賬員應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已記錄的符號,以防止遺漏、重復和錯誤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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