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的使用人。
說明這壹條是關於侵犯商業秘密罪及其處罰的。
侵犯商業秘密是壹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出現了多種所有制形式。有些企業不是通過自己的努力開拓市場,與其他企業競爭,而是采取壹些不正當的手段,比如利用壹些企業在工資、住房方面存在的問題,高薪聘用並解決住房問題,挖走技術人員,帶走技術訣竅、銷售渠道等商業秘密。已經嚴重違背了公平競爭的原則,侵犯了其他企業的合法權益。
鑒於以上規定,建議妳直接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