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內部審計體系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上海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基本準則》、《上海市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及相關應用指引等,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主體系統公司、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等法人單位(以下簡稱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運用壹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公司及其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檢查和評價,對內部控制和治理程序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改進,幫助公司不斷提高經營效率,改善經營管理,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維護所有者合法權益,實施自律和自我監督機制的內部管理程序和規則。
第四條公司單位應根據本制度的規定或參照本制度制定本單位內部審計制度。
第5條引用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
(五)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的規定;
(六)內部審計基本準則;
(七)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
(八)內部審計的具體標準;
(9)《上海市企業內部審計制度規定》;
(十)企業會計準則;
(十壹)《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及相關應用指南;
(12)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公司設立獨立的審計部(以下簡稱審計部),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境外地區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工作,行使內部監督權。
第七條審計部通過規範審計監督,幫助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指導公司各單位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與公司各單位壹起總結企業管理經驗,提出改進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為優化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服務。
第八條審計部應在內部審計業務方面幫助公司設立內部審計部門或內部審計機構,逐步形成公司和公司內部審計網絡,以共享內部審計資源,提高內部審計效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團隊的建設、管理和評價管理辦法由公司審計部制定,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後實施。
第九條公司單位應當根據企業實際情況,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專業內部審計人員(以下簡稱“內部審計人員”);或者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內部審計人員,幫助企業管理層加強內部管理,實現經濟目標。內部審計機構不得與財政部門聯合設立,與非財政部門聯合設立的,應當明確內部審計工作負責人和承擔內部審計工作職責的人員,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第十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保持合理、穩定的人員結構,滿足審計任務的需要,具備條件的企業可以配備審計、經濟、管理、財務、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第十壹條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保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部審計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素質: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內部審計人員基本準則》所要求的素質,具有正確的指導思想、過硬的專業能力、嚴謹的工作作風和高度的責任感。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謙虛謹慎,保守秘密。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不應與被審計企業和對象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企業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承辦審計業務的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2)掌握審計及相關專業知識;
(三)具有壹定的審計或其他相關專業經驗;
(四)具有較高的審計技能,包括能夠正確運用內部審計程序、方法和專業知識;調查、綜合分析、專業判斷和書面表達能力。
(五)審計部門應重視內部審計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更新知識,開展研討和經驗交流,提高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三章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職責第十六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職責:
(壹)制定內部審計制度,經董事會批準後實施;
(二)制定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包括人力資源、預算等。)並經主席批準後實施;
(三)組織對公司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公司單位負責人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四)組織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監督和評價。包括對企業日常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的日常評價;當企業的發展戰略、組織架構、業務活動、業務流程和關鍵崗位員工發生重大調整或變化時,對內部控制的某壹個或某幾個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找出內部控制的關鍵控制點和薄弱環節,提出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議和措施;
(五)組織審計和監督企業基建項目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項目的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
(六)組織對企業改制、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兼並破產、重大合同、資產減值準備財務核銷等重要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並確保工作程序合法合規;
(七)組織對企業經濟擔保、資金拆借、委托理財、股票、期貨、外匯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業務的審計和監督,防範業務風險;
(八)組織對企業及其子企業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業績及其他相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並進行評價;
(九)組織對境外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定期審計,加強對境外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審計監督;
(十)組織對重大業務異常情況的專項審計;
(十壹)組織實施審計後續管理,提高審計成果應用水平。
跟蹤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涉及問責的,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並將審計情況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十二)完成董事會或公司主要負責人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向董事長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年度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權限:
(壹)內部審計機構對公司內部控制過程和風險控制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二)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會計報表、預算、決算和有關文件;
(三)參加重要的業務會議和有關業務、財務的決策會議,對決策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企業相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訂企業相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四)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憑證、報表、預算、決算,檢查與現場調查有關的資金和資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查閱有關合同、協議、董事會決議等文件和會議紀要,查閱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計算機軟件、電子數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和個人進行調查,獲取有關文件、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
(六)有權就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風險或重大控制薄弱環節及時向董事會和行長報告,並實施持續監控;
(七)對正在發生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並及時向董事會和行長報告;
(八)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或者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或者行長授權,可以暫時封存;
(九)阻撓或妨礙審計工作,提供虛假資料,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授權單位領導批準,可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十)有權提出改善管理、提高效率的建議,糾正和處理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
(十壹)董事會和行長可在管理權限範圍內授予內部審計機構必要的處理或處罰權;
(十二)有權質詢有關人員。
(十三)有權組織或參與外部中介機構的業務管理。
(14)經企業主管領導同意,審計部門可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企業的程序聘請外部中介機構或人員,並對其工作質量進行監督。
(十五)有權在壹定範圍內舉報* * *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第四章審計範圍和審計內容第十八條審計範圍:公司、公司單位、合作項目。
第十九條審計內容(根據不同需要選擇不同內容)
(1)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動和損益的真實性;
(二)財政收支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三)投資決策、經營決策及其效益;
(四)經營管理活動合理有效;
(五)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和決算;
(六)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七)管理人員任期(離職)經濟責任;
(八)執行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
(九)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二十條具體審計業務管理制度審計部根據本制度制定以下(但不限於)具體審計制度或審計流程規定,並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總裁辦公會議批準後實施。
(壹)經營業績審計制度;
(二)離任審計制度;
(三)重大投資項目審計制度;
(4)內部控制審計制度;
(5)專項審計制度。
第五章審計程序第壹節計劃階段第二十壹條年度審計計劃
年初,審計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要求,結合公司年度業務工作計劃、公司及所屬單位的管理需求、組織風險和審計資源,在與公司各部門、各單位總經理及下屬企業董事長充分溝通後,擬定當年內部審計計劃,提交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有單項審計計劃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審計項目和進度,在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制定項目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做好審計準備。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審批後實施。具體步驟如下:
(壹)實施審計項目前,必須取得被審計企業董事長或總裁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其中,主要公司領導幹部離任審計、經營業績審計、重要專項審計、內控制度審計由公司董事長授權。
(二)接受審計委托後,組織調查了解審計事項的基本情況和相關信息。
(三)編制審計計劃和程序,確定審計的範圍、重點、方法和步驟,並報授權人和主管領導批準。
(4)發出待審核通知。實施審計前,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被審計企業,提出需要配合審計的工作條件和提供相關材料。實施審計時,可以提供特殊審計服務。
(五)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接到審計通知後,應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為內部審計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提供審計所需的信息。
第二節審計實施階段第二十三條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包括查閱資料、審計驗證、獲取證據和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條通過審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以及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以獲取必要的支持材料。
第二十五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如發現重大問題,還應及時向企業主管領導和授權人口頭報告或在審計過程中出具中期審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審計現場工作結束後,將發現的重大問題告知被審計企業管理層和相關部門負責人,並將管理層的相關意見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節審計完成階段第二十七條審計完成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收集、整理審計工作底稿,根據審計證據形成審計結論和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征求意見,並征求被審計企業、個人和公司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被審計單位或者部門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審計部門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予以註明。
第二十九條審計部門收到被審計企業的意見後,形成正式的內部審計報告,連同被審計企業的意見壹並提交授權人和主管領導審閱,再提交公司董事長或總裁簽署,並負責解釋報告內容。
第三十條審計項目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審計報告可由審計部門直接提交給公司董事長或總裁。
第三十壹條經簽署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者審計決定應當抄送被審計企業的董事會、主要管理人員和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公司相關部門和公司單位可根據審計報告中的建議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按照被審計企業章程規定的審批程序審批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被審計單位或者部門應當按照審計建議和批準的處理意見落實整改,並將處理意見落實情況和審計建議采納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授權人和審計部門。
第三十四條被審計單位或者部門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項目負責人和有關人員應當進行研究核實;如無法協調,應將審計報告連同被審計單位或部門的意見提交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進行協調。
第四節跟蹤事項第三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公司董事長、總裁、分管領導、各公司、各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定期組織跟蹤審計和審計回訪,檢查被審計企業整改情況,總結審計效果,各公司單位負責對企業整改情況的日常跟蹤監督。如果發現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未能采取糾正措施,應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內部審計管理第三十六條審計部應當制定規範的審計業務流程,並按照標準進行操作。當審計環境發生變化時,相應調整業務規範。
第三十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立審計質量控制機制,加強審計質量管理。
第三十八條審計項目完成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及時整理審計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資料,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歸檔、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九條審計部門應當重視內部審計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內部審計的效率和質量;重視經濟信息和審計信息,加強宣傳工作。
第四十條企業應當對在審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違反規定的責任第四十壹條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企業和個人,審計署將根據情節輕重,建議有關企業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
(壹)拒絕或者拖延提供有關文件、憑證、賬目、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阻礙內部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信息,隱瞞真相的。
(四)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或者舉報人的。
(六)上述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公司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壹)泄露秘密、以權謀私的。
(二)弄虛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給國家或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上述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三條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會同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制定,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後實施。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審計部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及時修改完善,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
上海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XX,XX,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