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辦理國庫集中收付業務專業銀行管理辦法
第壹條管理資金業務是國家賦予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之壹。由於銀行體制改革,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國庫的收繳業務需要由專門銀行辦理。為保證國庫業務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無論是中國人民銀行還是專業銀行辦理的資金業務,都應當按照資金體系實行垂直領導。總庫設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中心支在中國人民銀行地(市)分行,分支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根據(85)銀發字第433號通知,為保證國庫業務的正常進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尚未設立或成立之前,分支銀行業務暫由專業銀行辦理,國庫資金的歸集業務由專業銀行分支機構辦理。第三條國家預算收入是國家統壹管理的資金,準確及時地辦理國庫業務,對於國家集中財力,加快經濟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國庫收到的預算收入應設法采取加速措施及時處理。收款處收到的各級預算收入,應及時集中到所轄分支機構,再轉入分庫;支庫應將征收辦公室收到的預算收入,及時辦理分庫和留庫,屬於同級財政收入的,計入地方財政國庫相關賬戶;屬於地區級的預算收入和上解分成收入應劃入中心支庫;屬於中央和省級預算收入的,應直接分庫。中心支、支行除將本級財政收入納入地方財政國庫相關賬戶外,還應當將屬於上級財政收入的國庫資金撥付給上級國庫。分館、中心支庫、分館、總庫辦理同級財政國庫資金撥付。收款人在專業銀行開戶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同級專業銀行劃轉,並在相關往來賬戶中進行核算。第四條國庫收到的各級預算收入,原則上應當當日入庫申報,當日確實來不及入庫申報的,最遲應當於次日上午申報。如果存款金額太小,代收地點收到的存款金額少於300元,則不需要按日支取,而是在月末,需要掃描存款的賬號。第五條專業銀行收到的應報國庫的資金不能作為自有資金來源,應按照規定的起點和報時劃入當地人民銀行,確保資金及時入庫。凡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支付款項,拖延挪用積壓款項的,從結算之日的次日起,按積壓金額(即未報“中央預算收入”、“待報地方預算收入”或國庫“待結算財政資金”科目相關賬戶余額)每日加處罰款3/10000。第六條辦理國庫業務的專業銀行,必須根據財政部門填制的支出憑證,在同級國庫存款余額內辦理同級財政撥付的資金,余額超過存款余額的,不得支付。第七條專業銀行辦理國庫業務,應當嚴格執行《國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包括國庫的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會計核算程序和報告程序、國庫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設置等。第八條為便於專業銀行進行經濟核算,中國人民銀行對專業銀行辦理的資金業務計付手續費。辦理開戶的專業銀行應直接與當地人民銀行結算,手續費計算標準由人民銀行總行和專業銀行總行另行通知。第九條各專業銀行分支機構應配備專職人員,定期檢查受理處的工作,總結交流經驗,解決存在的問題。對管轄範圍內的征收辦公室,檢查收到的財政收入是否及時入庫;會計核算是否符合制度規定;是否存在挪用預算收入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並向上級國庫寫出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