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還是需要從風險導向審計的角度來考慮。註冊會計師通常應當對銀行存款進行確認,但當有充分證據表明銀行存款對財務報表不重要,且與其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較低時,也可以不予確認,並在審計底稿中說明不予確認的原因。
對於應收賬款的函證,準則也做了類似的規定。
我們來看看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信證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
第十二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對與金融機構有關的銀行存款(包括零余額賬戶和當期銷戶賬戶)、貸款等重要信息實施函證程序,但有充分證據表明與金融機構有關的銀行存款、貸款等重要信息對財務報表不重要且存在重大錯報風險的除外。
如果這些項目不適用函審程序,註冊會計師應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應收賬款執行函證程序,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應收賬款對財務報表不重要,否則函證很可能無效。
如果認為該函很可能無效,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性審計程序,以獲取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
未確認應收賬款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說明原因。
準則分別規定了“銀行存款(包括零余額賬戶和當期銷戶賬戶)、貸款等與金融機構的重要信息”和“應收賬款”,表明註冊會計師在執行信證程序時需要特別關註這兩類賬戶的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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