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責令限期改正決定的要求,停止違法行為,糾正錯誤。
2.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給予行政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或者開除等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並沒有對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單獨明確規定為犯罪,如果行為人以此為手段,進行刑法規定的犯罪活動,應當依照相關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第五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