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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債務重組的賬務處理

法律主觀:

(壹):以現金清償債務債務人的會計處理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以低於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的,應按應付債務的賬面余額,借記應付賬款等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科目。(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人的會計處理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應按應付債務的賬面余額,借記應付賬款等科目,按用於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貸記“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固定資產清理”、“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等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等科目。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1)非現金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根據本書“收入”相關規定,按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2)資產重組賬務處理非現金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其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3)非現金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等投資的,其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